IPO新规今起正式施行 | |||||||||
---|---|---|---|---|---|---|---|---|---|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6年05月18日 14:38 全景网络-证券时报 | |||||||||
若实现利润未及预测数50%,3年内再融资申请不被受理 证券时报记者 于扬 本报北京电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详见A11版)昨日经证监会第180次主席办公会审议通过,并自今日起正式施行。此前的《中国证监会股票发行核准程序》
与4月29日发布的《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相比,正式稿的改动不大,最明显的一个修改之处在于,在正式稿的“监管与处罚”一章中增加了“利润实现数未达到盈利预测50%的,除因不可抗力外,其公开发行证券申请在36个月内不被受理”的规定。这一修改与此前颁布的再融资新规的有关规定进一步相衔接。 此外,《管理办法》对企业募集资金运用的有关规定做出进一步明确。《管理办法》突出强调,除金融类企业外,募集资金使用项目不得为持有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可供出售的金融资产、借予他人、委托理财等财务性投资,不得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要业务的公司。这一规定也和再融资新规的要求相吻合。而除上述几款之外,正式稿仅对征求意见稿的个别条款从文字表述上作了细微调整。 据了解,《管理办法》对发行人独立性的要求进一步加强,提高了发行人的财务指标条件,强化了中介机构的核查责任,突出了市场对发行上市行为的约束机制。在深化发行制度改革方面,《管理办法》规定了预先披露制度,取消了筹资额不得超过净资产两倍的规定,要求发行人建立募集资金专项存储制度。同时,《管理办法》还取消了关联交易比例不得超过30%的规定,取消辅导期一年的规定,取消了首次公开发行上市前12个月内不得增资扩股的有关规定。 <><于扬> 新浪声明:本版文章内容纯属作者个人观点,仅供投资者参考,并不构成投资建议。投资者据此操作,风险自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