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PO重新开闸提上议事日程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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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6年05月18日 09:20 新闻晨报 | |||||||||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今起实施对主体资格、盈利预测定规矩 □记者 华笑丛 晨报讯 证监会今天下发《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并宣布即日起实施。此举显示,IPO(首次公开发行股票)重新开闸已经提到议事日程上。
《管理办法》对IPO的主体资格、发行人的独立性、财务会计情况、募集资金使用及发行程序等作出了一系列规定,其中特别引人关注的是,新规定为发行公司的资格定下了一些“硬指标”,其中规定,IPO发行人最近3个会计年度净利润必须均为正数且累计超过人民币3000万元,净利润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较低者为计算依据;最近3个会计年度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累计超过人民币5000万元;或者最近3个会计年度营业收入累计超过人民币3亿元;发行前股本总额不少于人民币3000万元等。而此前的规定只是发行人最近三年内应连续盈利,公司预期利润率应达到一年期定期存款利率。 《管理办法》对发行人未达到盈利预测也制定了相应处罚规定;“发行人披露盈利预测的,利润实现数如未达到盈利预测的80%,除因不可抗力外,其法定代表人、盈利预测审核报告签字注册会计师应当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作出解释并道歉;中国证监会可以对法定代表人处以警告。利润实现数未达到盈利预测的50%的,除因不可抗力外,中国证监会在36个月内不受理该公司的公开发行证券申请。” 此外,在发行程序方面,《管理办法》取消了发行人必须先完成为期一年辅导期的规定。 新浪声明:本版文章内容纯属作者个人观点,仅供投资者参考,并不构成投资建议。投资者据此操作,风险自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