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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为“澜电收益”提供登记结算服务的通知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6年05月15日 10:45 深圳证券交易所

  各结算参与人: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华能澜沧江水电收益资产支持收益专项资产管理计划”(以下简称“澜电收益”)将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大宗交易系统进行转让。根据与招商证券签署的登记结算服务协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为“澜电收益”提供登记结算服务,现将有关事项通
知如下:

  一、“澜电收益”的登记和交易沿用深圳证券账户,包括A股证券账户和基金账户。

  二、“澜电收益”的持有记录查询、非交易过户、司法协助等业务的操作方式参照可转换公司债业务办理。

  三、“澜电收益”的份额交收通过结算参与人在本公司的

证券交收账户完成,资金交收使用其结算备付金账户完成。

  四、“澜电收益”的交收采用T+1非担保全额逐笔方式,本公司不作为共同对手方。

  每一交收日(T+1日),本公司按照转让合同签订时间顺序,逐笔检查转让方证券账户中实际持有的“澜电收益”份额以及受让方结算参与人资金交收账户中资金是否足额。份额和资金均足额的,本公司完成份额和资金的交收;其中一方份额或资金不足额的,视为交收失败,本公司不办理相关份额和资金的交收。

  五、各结算参与人应在T+1日上午11:00前将足额应付资金划入其资金交收账户,避免由于资金不足而导致交收失败。

  六、本公司对“澜电收益”的转让向转让双方结算参与人收取结算费,结算费为清算金额的0.015‰。

  七、“澜电收益”的兑付兑息事宜参照企业债兑付兑息业务办理。

  八、本通知未做规定的,参照本公司其他相关业务规则办理。

  九、上述办理原则适用于其他通过深交所大宗交易系统进行转让的专项资产管理计划产品的登记结算服务。

  十、上述相关事项如有变动,本公司另行通知。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

  二零零六年五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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