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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正式施行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6年05月11日 11:08 金羊网-民营经济报

  本报讯中国证监会日前宣布,《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简称“《管理办法》”)自5月8日起开始施行,原《上市公司新股发行管理办法》、《关于做好上市公司新股发行工作的通知》、《关于上市公司增发新股有关条件的通知》、《上市公司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实施办法》和《关于做好上市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工作的通知》同时废止。

  股权分置改革以来,为保持市场的稳定和健康发展,上市公司再融资功能处于暂停
状态。《管理办法》的出台,是监管层对广受关注的上市公司恢复再融资事宜作出的公开正面回应。《管理办法》共分七章七十五条,分别对公开发行证券的条件、一般规定、发行股票、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附认股权公司债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条件、发行程序、信息披露、监管和处罚等作了明确规定。

  证监会负责人认为,《管理办法》具有以下三大突出特点:

  一是强化发行环节的市场约束机制。顺应股权分置改革后市场运行机制的根本性变化,《管理办法》相应做出制度安排,强化市场约束机制。其中包括:实施预先披露制度,加强社会监督;取消了筹资额不得超过净资产两倍的数量限制,进一步体现发行人和投资者的自主决定;取消了辅导期一年的规定,同时对保荐人的审慎核查工作提出严格的监管要求;取消首发前12个月内不得增资扩股的规定,同时提高禁售期要求;取消了关联交易比例不得超过30%的规定,同时对关联交易提出了更加严格的披露要求。

  二是加大中介机构责任。这位负责人说,《管理办法》根据《证券法》的立法精神,细化和加强中介机构的审慎核查责任,要求中介机构对出具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将中介机构出具的文件确定为招股说明书的备查文件,要求在指定网站上披露;对中介机构的违法违规行为根据不同情节和后果设定相应的监管措施。

  三是推动优质企业发行上市。《管理办法》对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公司从公司治理和财务指标两个方面提出了较为严格的条件,对《证券法》规定的发行条件进行了细化。新办法仍然立足于核准制,把公司质量作为监管的重要内容,优先选择优质公司利用资本市场做大做强;同时,利用股权分置改革后市场基础条件的变化,更加注重和引导发挥市场机制的作用。

  按照《管理办法》的规定,上市公司申请发行证券,首先应由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批准,再经过股东大会就发行证券事项作出决议后,由保荐人保荐,并向中国证监会申报。中国证监会收到申请文件后,5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受理;中国证监会受理后,对申请文件进行初审;然后由发行审核委员会审核申请文件;最后作出核准或者不予核准的决定。(谢登科)

  上市公司在六种情况下不得公开发行股票

  按照《管理办法》的规定,出现以下六种情况之一的上市公司不得公开发行证券,有效遏制不良上市公司恶意圈钱:

  一是本次发行申请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二是擅自改变前次公开发行证券募集资金的用途而未作纠正;

  三是上市公司最近一年内受到过证券交易所的公开谴责;

  四是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最近一年内存在未履行向投资者作出的公开承诺的行为;

  五是上市公司或其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

  六是严重损害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其他情形。

  对于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同时增加重要禁止性规定,即公司最近一年及一期财务报表被注册会计师出具保留意见、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任一种情形的。《管理办法》加大了对违法者的法律责任追究。例如,违法者会被采取行政监管措施,上市公司高管几年或者终生不得从事证券业务,并记入诚信档案,动用其新增“准司法权”,使其日后的证券发行受到更为严厉的审查。触犯刑律者还将被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配股引入发行失败机制

  《管理办法》取消了配股前3年平均净资产收益率6%的限制,仅要求最近3年连续盈利。与此同时,为有效遏制大股东投票赞成但在认购时放弃配股的情形,以及防止绝大部分公司股东放弃配股而由承销商大比例低价包销的情况,《管理办法》要求控股股东事先承诺认配的数量,从而为给其他中小股东的投资决策提供必要的判断依据。《管理办法》规定,配股要采用新《证券法》规定的代销方式发行,并引入发行失败制度,即代销期限届满,原股东认购股票的数量未达到拟配售数量70%的,发行人应当按照发行价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返还已经认购的股东。在采用代销方式配股的情况下,即使股东大会通过了配股决议,也有可能由于中小股东不参与申购而导致配股发行失败。

  (Robby/编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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