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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处证券欺诈行为的程序策略需更灵活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6年05月11日 08:55 中国经济时报

  记者唐玮5月10日北京报道上海证券交易所今日发布其联合北京大学金融法研究中心所做的一份研究报告称,证券欺诈的查处和解决有赖于今后我国证券监管机构实施更加灵活的调查程序、适当运用和解的策略和建立有效的行政审裁机制。

  这份题为“证券执法体制国际比较研究”的研究报告认为,由于正式调查程序的启动较为复杂,即便新证券法赋予了中国证监会更多的调查权力,也因为收集信息与证据工作
具有极大难度,而使得对证券违法行为的调查困难重重。因此,中国证监会应当在实践中运用自身积累的经验,发展出更为灵活的调查程序和调查手段。

  报告说,在我国现行的法律框架下,直接引入和解制度有一定难度。但可以在执法过程中,引入某些和解策略。对于既成的违法犯罪,应坚决查处,但对于一些不当行为,可以采用整改的方式,予以矫正、规范,督促被调查者完善管理,采取措施,防止违法违规行为发生。

  同时,建立有效的行政审裁机制也十分必要。由于

证券欺诈行为的复杂性和专业性,专门证券执法机构主导的行政审裁往往比司法审判更为简便和有效。报告分析我国证券行政审裁中面临的主要问题之一,是违法行为的认定在法律上存在许多模糊之处,使得行政审裁有时会进入两难境地:可能导致行政诉讼,或者放纵违法行为。所以应当赋予行政处罚机构更多的自由裁量权。各国的证券行政审裁程序往往增加了很多灵活之处,如大量使用传闻证据,选择使用专家意见,简化审理过程,提高审裁效率,不受追诉时效限制等。

  报告说,在现有的体制下,行政处罚完全由中国

证监会内部机构作出,无法保证处罚程序的独立性和中立性。赋予其过多自由裁量权,可能会损害被处罚者的公民权利。因此,报告建议,从长远来讲,应该建立隶属于行政执法机构却相对独立、专业化的,类似于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的行政法官和香港市场失当行为审裁处的审裁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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