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发审会的新模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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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6年05月10日 16:58 全景网络-证券时报 | |||||||||
证券时报记者肖渔 昨日公布的新版《发行审核委员会办法》,为今后新发行制度下的发审会勾勒出新模样。更为重要的是,该办法的实施以及同日G长电认股权证即将上会审核消息的发布,标志着再融资大幕已徐徐拉开。股本权证和定向增发的恢复率先奏响“新老划断”的首部乐章。
新发行制度下,发审会有什么变化?新发审会怎样开?新办法给出了答案。与以前相比,新发审会的最特别之处就是针对非公开发行,设置了简化版的“特别程序”,使以往一贯强调透明公开的发审会蒙上了一丝“神秘”的色彩:证监会无需对非公开发行审核公开有关的发行人名单、会议时间、参会委员名单和表决结果等信息。 鉴于非公开发行在发行方式和投资者要求方面,与公开发行有着很大的不同,在信息披露形式和内容、发行时机、定价基准日、发行对象选择等方面也都有特殊的要求,此次发布的《办法》为其量身定做了特别的简化审核程序。 这些程序包括减少表决委员的人数,不设暂缓表决等。由于非公开发行只针对特定的机构投资者,证监会也无需再公开有关的发行人名单、会议时间、参会委员名单和表决结果。这些规定让定向增发的审核程序更加简单、高效,与国外“闪电配售”的模式更为接近,融资效率得以大大提高。 审核程序简化了,那么是不是意味着发审委员的审核责任相应减轻了呢?对此,证监会有关负责人予以否认:程序虽然简化,但委员的审核内容没有简化,审核责任不会减轻。之所以对其简化,是因为非公开发行的投资者一般为风险判断能力和风险承受能力较高的机构,投资者对发行人的约束力也会起到严格把关作用,说白了就是将选择权交还给投资者自己。 对暂缓表决制度的完善也是此次修订的一个亮点。以往虽然对于在发审会中发现重大问题时可暂缓表决一次有过规定,但对何时提议暂缓表决没有明确规定。本着既对企业负责、又防止滥用暂缓表决的情况出现,实践中证监会要求委员在会议前以书面方式提议暂缓表决。此次发布的《办法》将上述两项做法就吸收到了正式条文中,使实践中的操作更加有章可循。 此外,《办法》还按照证券法的表述,将过去的“股票发行审核委员会”统一改为“发行审核委员会”,并对《办法》名称进行了相应调整。 据了解,此次发审委办法的修订是自2003年12月新发审委制度改革以来的第一次重要调整。新办法坚持了发审委改革的重要精神,充实了最新的改革内容,有利于进一步发挥好发审委的作用。 值得注意的是,新发审会办法实施后,定向增发可能先于认股权证,一触即发。由于定向增发的发行审核情况无需对外公告,因此不排除在下周一G长电认股权证上会审核的前后,发审委会对某家公司的非公开发行进行审核,公司随即可实施定向增发。 新浪声明:本版文章内容纯属作者个人观点,仅供投资者参考,并不构成投资建议。投资者据此操作,风险自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