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监会颁布新版发审委办法 5月9日起施行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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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6年05月10日 09:19 证券日报 | |||||||||
本报记者 侯捷宁 中国证监会今日发布《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行审核委员会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自2006年5月9日起施行。 中国证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表示,由于新修订的《证券法》对发审委的工作提出了一
一是增加了发审委审核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特别程序。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是新《证券法》为上市公司融资开通的一个新渠道,为上市公司引入新的战略股东、注入新的优质资产提供了工具,有利于提高上市公司质量,调整上市公司结构。《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根据《证券法》的要求对非公开发行股票作了相关规定。鉴于非公开发行股票在发行方式和投资者要求方面有别于公开发行,在信息披露形式和内容、发行时机、定价基准日、发行对象选择等方面有特殊要求,此次发布的《办法》对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审核设定了特别程序。 二是完善了发行人接受询问和委员提议暂缓表决的制度。围绕提高审核工作的透明度、扩大委员与发行人和保荐人的正常沟通渠道、规范在审核工作中遇到重大疑难问题的解决程序等问题,中国证监会在过往的实践中通过发布补充规定等方式不断对相关程序和内容进行了完善。例如从2004年12月起,采取了将发行人和保荐人到会陈述和接受询问的人数由原来的总共不超过3人增加到4人,陈述和接受询问的时间增加至不超过45分钟,收到了很好的效果。再如,对于在发行审核委员会会议中发现存在尚待调查核实并影响明确判断的重大问题时,经出席会议的5名发审委委员同意,可以对该股票发行申请暂缓表决一次,但对何时提议暂缓表决过去没有明确规定。本着既对企业负责、又防止滥用暂缓表决的情况出现,实践中中国证监会要求委员在会议前以书面方式提议暂缓表决。此次发布的《办法》将上述两项做法充实到了条文中。 三是根据《证券法》的有关规定,对《办法》的名称和相关条文在文字上作了修改和统一。按照《证券法》的表述,将过去的“股票发行审核委员会”统一改为“发行审核委员会”,并对《办法》名称进行了相应调整。 新浪声明:本版文章内容纯属作者个人观点,仅供投资者参考,并不构成投资建议。投资者据此操作,风险自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