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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监会征求IPO管理意见 六个方面做出重大调整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6年04月29日 07:10 新京报

  股市融资功能将恢复,在六个方面做出重大调整

  本报讯 (记者 贾浩森) 正值股权分置改革一周年之际,中国证监会昨日对外发布《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管理办法》),要求5月14日前将意见反馈至证监会。此举意味着股市暂停21个月的IPO即将重新开始,股市的融资功能将恢复。

  股改后市场的运行机制发生了根本性变化,因此发行监管体制将有很大的改变。与以往的发行规则相比,《管理办法》在六个方面做出重大调整:(一)提出对发行人独立性的严格要求。首先,对发行人的资产、人员、财务、机构和业务的独立性提出了要求。其次,明确了对发行人主体资格的要求。

  (二)适当提高发行人的财务指标。第一,发行人净利润最近三年连续盈利,最近三年累计净利润不低于3000万元,计算净利润时要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较低者为依据。第二,发行人近三年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累计超过5000万元。将营业收入指标设定为现金流量指标的替代指标,即要求最近三个会计年度的营业收入累计超过3亿元,为最近三年净利润指标的10倍。第三,延续了最近一期末无形资产占净资产的比例不高于20%的规定,但允许扣除土地使用权、水面养殖权和采矿权等用益物权。

  第四,要求发行人发行前的股本总额不少于3000万元。

  (三)《管理办法》取消了过去执行的筹资额不得超过净资产两倍的规定,交由发行人和投资者决定,由市场的内在机制进行约束。但是,《管理办法》保留了筹资额和投资项目应当与发行人生产经营规模、财务状况、技术水平和管理能力等相适应的要求,并要求发行人建立募集资金专项存储制度,以便于对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四)《管理办法》取消关联交易比例不得超过30%的规定,对发行人提出了更加严格的披露要求,由投资者根据披露的信息作出投资决策。

  《管理办法》对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在原材料采购和产品销售方面存在重大关联交易的发行人,要求在招股说明书中详细披露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的生产经营情况和财务状况。

  (五)《管理办法》取消了辅导一年方可申请发行上市的要求。取消辅导一年的要求并不意味着监管机构放弃了对发行人发行前改制和规范运作水平的要求,也不表示保荐人可以规避对发行人的辅导责任。按照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与《管理办法》的发布相配套,将完善保荐制度的相关要求,发布保荐人尽职调查工作指引,对保荐人的辅导工作、审慎核查工作提出更为具体和严格的要求。

  (六)新的《公司法》、《证券法》取消了两次股票发行需间隔一年以上的规定,《管理办法》也不再对发行人发行上市前12个月内通过扩股引进新股东设置禁止性条款。取消这一规定,有利于企业在发行上市前根据自身情况引进战略投资者,也符合国际惯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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