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公司虚假信息披露要重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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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6年04月28日 03:54 四川新闻网-成都日报 | |||||||||
四川新闻网-成都日报讯: 委员审议刑法修正案(六)草案建议 前日上午,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就刑法修正案(六)草案进行分组审议。讨论中,多数委员表示,经过一审后,刑法修正案(六)草案修改得已经比较成熟,但是在量
姚湘成委员表示,草案总体上处罚力度比较小。比如对上市公司虚假信息披露的情形,就应该增加对上市公司本身进行处罚的规定。他说,草案第5条规定,上市公司、企业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财务会计报告,或不按规定披露信息,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予以处罚。但是,披露信息也是上市公司和企业的义务,不对其处罚,就不利于规范公司、企业的行为。因此,他建议,还应该规定对上市公司和企业本身的处罚。 草案有“依法负有信息披露义务的企业、严重损害股东和其他人利益的要处罚”的条款。对此,全国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委员刘飏建议,“严重”两字应去掉。因为不论是上市公司还是其他公司,现在不按规定披露信息或提供虚假信息的现象比较普遍。他认为,只要出现这种情况,就应该追究刑事责任,而不论严重与否。 全国人大代表李名岷还建议,草案中“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股人指使上市公司”的条款,应将“指使”改成“操纵”。因为一般出现的都是操纵上市公司,很少有明确的指使出现。 据《证券时报》 新浪声明:本版文章内容纯属作者个人观点,仅供投资者参考,并不构成投资建议。投资者据此操作,风险自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