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修正案草案建议重罚上市公司虚假信息披露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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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6年04月27日 09:47 全景网络-证券时报 | |||||||||
委员审议刑法修正案(六)草案建议上市公司虚假信息披露要重罚 证券时报记者 于扬 本报北京电 昨日上午,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就刑法修正案(六)草案进行分组审议。讨论中,多数委员表示,经过一审后,刑法修正案(六)草案修改得已经比较成
虚假信披要加大处罚力度 姚湘成委员表示,草案总体上处罚力度比较小。比如对上市公司虚假信息披露的情形,就应该增加对上市公司本身进行处罚的规定。他说,草案第5条规定,上市公司、企业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财务会计报告,或不按规定披露信息,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予以处罚。但是,披露信息也是上市公司和企业的义务,不对其处罚,就不利于规范公司、企业的行为。因此,他建议,还应该规定对上市公司和企业本身的处罚。 草案有“依法负有信息披露义务的企业、严重损害股东和其他人利益的要处罚”的条款。对此,全国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委员刘飏建议,“严重”两字应去掉。因为不论是上市公司还是其他公司,现在不按规定披露信息或提供虚假信息的现象比较普遍。他认为,只要出现这种情况,就应该追究刑事责任,而不论严重与否。 全国人大代表李名岷还建议,草案中“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股人指使上市公司”的条款,应将“指使”改成“操纵”。因为一般出现的都是操纵上市公司,很少有明确的指使出现。 银行“内鬼”量刑偏轻 王云龙委员说,对银行骗贷行为也要加大处罚。比如“以欺骗手段取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贷款、票据承兑、信用证、保函等,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这里的量刑就偏轻,因为不管贷款贷多少、不论造成多大损失,最高的才是7年有期徒刑,而如果贷上几个亿或者更多的钱,这样的处罚就太轻了。 王祖训委员还建议,要加重对银行“内鬼”的相应处罚。草案第13项,“……银行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发放贷款,数额巨大或者造成重大损失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2万元以上20万以下罚金。”他建议,这一款中应增加“没收其非法所得”。从银行今年发生的案例来看,银行工作人员内外勾结,骗取国家财产的这种犯罪行为屡屡发生,如广东开平余震东案,涉案金额高达4.8亿美元等,而第13、14、15项中都没有解决“内外勾结犯罪”的处理。此条如何修改,建议再考虑。 黄康生委员认为,因银行“内鬼”给客户造出的损失也要规定赔偿机制。他说,草案第14条“银行工作人员吸收客户资金不入账,数额巨大或者造成重大损失的……”,这里规定了对相关工作人员的处罚,但在现实生活中,实际上是银行内部出现“内鬼”,把客户的资金盗走了,这里并没有规定对客户造成损失要不要赔偿。他认为,对类似的情况也应纳入法律规范的内容,不能给客户造成损失后谁都不管。 治理商业贿赂要以儆效尤 对于商业贿赂的惩罚也是委员关注的重点议题。姚湘成委员说,对于索贿受贿行为,也应加大处罚力度,除了处以主刑以外,还应处以财产刑,必须依法没收非法所得。因此,建议删去“可以并处没收财产”一句中的“可以”二字。闻世震委员说,由于执法不严、在量刑上处罚偏轻,就不能做到以儆效尤。所以量刑方面,对商业贿赂情节特别严重的要加重处罚力度。对于商业贿赂涵盖的范围,刘飏认为,只要有为他人谋利益的这种主观故意,不管是否已经谋取了利益,收受了贿赂就应构成犯罪。 王祖训委员还提出,行贿罪和受贿罪应该是同等的,而草案对行贿的处罚比受贿的要轻,两者应该同等对待。尤仁委员建议说,要增加对有关罚金的规定要明确数额和幅度。 不过,对于委员们提出的量刑偏轻的看法,全国人大常委会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委员副主任梁爱诗则认为,尽管对量刑较轻确系同感,但如果认为现在草案条文量刑太轻的话,修改之后就又会觉得其他未修改的犯罪量刑也不够,进而和其他罪行量刑出现失衡。因此,她认为,这需要对整个刑法的所有有关条文进行梳理才行。 (证券时报) 新浪声明:本版文章内容纯属作者个人观点,仅供投资者参考,并不构成投资建议。投资者据此操作,风险自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