券商整改大限提前到六月底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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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6年04月26日 14:02 大洋网-广州日报 | |||||||||
本报讯 (记者李成)昨天,中国证监会在其官方网站再次发布公开征求《证券公司风险控制指标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意见的通知,就修改后的管理办法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时间为2006年4月25日至5月10日。今年1月份,证监会曾就相关办法首次公开征求意见。 整改提前4个月
记者注意到,证监会新公布的办法中,一个令人瞩目的现象就是,券商的整改限期大大提前。记者看到,在证监会1月份公布的征求意见稿第三十一条规定,相关办法自2006年11月1日起施行;而证监会昨天刚公布的新办法表示,相关办法自2006年7月1日起施行。也就是说,券商整改的最后期限不再是近期市场所说的10月31日,而是6月30日,提前了四个月之多。也就是说,在今年6月底前达不到常规监管要求的证券公司,将依据相关法规被实施以市场退出为主的处置措施。 此前,有关人士表示,今年证券公司综合治理工作将围绕5项工作重点展开,到10月底,对达不到常规监管要求的公司将实施市场退出。而证监会新的征求意见稿,将使券商整改更加紧迫。 两项旧规被删除 令人关注的是,证监会原征求意见稿对券商的自营业务、委托理财的风险控制比例规定,证券公司经营证券自营业务,持有一种股票的市值与该股票总市值的比例不得超过5%,不过,在新的征求意见稿中,这一规定被删除。 另外,对于券商的投行业务,原征求意见稿规定,证券公司单项承销业务规模不得超过净资本的80%。而按照这一规定,如果没有得到及时注资的话,一些券商会在投行领域被彻底淘汰,很多券商实际上也会失去承销能力。 不过,新的征求意见稿中,把这一规定也删除掉了,只是做出了各种风险提取准备的要求。 新浪声明:本版文章内容纯属作者个人观点,仅供投资者参考,并不构成投资建议。投资者据此操作,风险自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