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公司高管违法操纵将受惩处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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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6年04月26日 06:02 重庆商报 | |||||||||
刑法修正案(六)草案25日第二次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周坤仁介绍说,二读稿对一读稿的内容作出部分修改补充,将信息披露违法犯罪的主体由上市公司扩大到发债公司、企业和发售证券投资基金份额的基金公司。证券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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