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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改停牌超限需公告解释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6年04月20日 17:22 信息时报

  时报讯 (记者 刘昊)上证所昨日公布了第十二号《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工作备忘录》,明文要求上市公司在股改进程中若超过一定时限必须定期刊登公告,说明未复牌原因及预计复牌时间。

  上证所要求,如上市公司在股改进程中出现特定情况时,其停牌时间每增加5个交易日,即应刊登股改进程公告,以说明未复牌原因及预计复牌时间。其特定情况有3种,一是
上市公司刊登进入股改的提示性公告后停牌的,二是在股改沟通期满10天后继续停牌的;三是相关股东会议通过股改方案7天后继续停牌的。

  该备忘录同时强调,G板上市公司利润分配有送红股安排的,有限售条件的股份所获得的相应红股应遵循同样的限售条件。备忘录还指出相关股东会议股权登记日与股东大会召开日的间隔时间原则上不得多于7个工作日。

  由于本轮行情热点不断、涨幅惊人,而近来进入股改程序的上市公司停牌时间较长,资金有限的中小投资者往往会因此深陷其中而坐失赚钱的机会。市场人士认为,上证所此举有助于约束上市公司的随意停牌行为,维护广大投资者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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