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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改公司停牌久拖不复需给说法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6年04月20日 14:12 金羊网-民营经济报

  本报讯上证所昨日发布第12号股改备忘录,对那些在股改中迟迟不愿或不能复牌的上市公司提出更严格的信息披露要求。

  备忘录要求,上市公司在股改进程中处于下述三种情况的,其停牌时间每增加5个交易日,即应刊登股改进程公告,说明未复牌原因及预计复牌时间。一是上市公司刊登进入股改的提示性公告后停牌的;二是上市公司在股改沟通期满10天后继续停牌的;三是相关股东
会议通过股改方案7天后继续停牌的。对于目前已在股改进程中处于停牌的上市公司,如果出现前述情况,应在该备忘录发布后两个工作日内刊登股改进程公告。

  备忘录同时明确,利润分配中有送红股安排的G板上市公司,其有限售条件的股份所获得的相应红股应遵循同样的限售条件。备忘录同时提醒,上市公司股改沟通期,将不包括在“五一”的七天法定假日中。而相关股东会议股权登记日与股东大会召开日的间隔时间原则上不得多于7个工作日。(辛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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