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改超期停牌需解释原因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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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6年04月19日 10:53 全景网络-证券时报 | |||||||||
证券时报记者 黄婷 本报讯 为保护投资者利益,保证信息披露的及时有效,进入股改的上市公司应在特定情况下增加披露股改进程公告。这是上证所今日发布的股改第十二号备忘录作出的要求。
备忘录要求,上市公司在股改进程中出现下述三种情况,其停牌时间每增加5个交易日,应刊登股改进程公告说明未复牌原因及预计复牌时间:一是刊登进入股改的提示性公告后停牌的;二是在股改沟通期满10天后继续停牌的;三是相关股东会议通过股改方案7天后继续停牌的。对于目前已在股改进程中处于停牌的上市公司,如果出现前述情况,应在该备忘录发布后两个工作日内刊登股改进程公告。 备忘录提醒上市公司,相关股东会议股权登记日与股东大会召开日的间隔时间原则上不得多于7个工作日。 新浪声明:本版文章内容纯属作者个人观点,仅供投资者参考,并不构成投资建议。投资者据此操作,风险自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