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类十种交易可疑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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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6年04月14日 12:49 南方都市报 | |||||||||
本报讯中国人民银行于12日发布《银行业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征求意见稿)》、《证券、期货业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征求意见稿)》、《保险业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央行为反洗钱主管机关
人民银行称,此举是为规范银行业、证券和期货业、保险业金融机构反洗钱工作,防止利用银行业、证券和期货业、保险业金融机构从事洗钱活动。 这三份《征求意见稿》提出,人民银行是银行、证券、保险业反洗钱工作的行政主管机关,设立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履行反洗钱资金监测职责。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负责收集、分析、提供银行、证券、保险业的反洗钱信息。 这三份《征求意见稿》中,对银行、证券、保险业金融机构的反洗钱工作职责提出了明确要求,并区分和指明了可疑交易的具体情况。 金融机构须建反洗钱内控制度 《证券、期货业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规定》)指出,证券、期货业金融机构应建立健全反洗钱内控制度,并报送央行当地分支机构备案。 《规定》所称建立健全反洗钱内控制度,包括建立和完善反洗钱内部规章制度和岗位责任制,制定反洗钱工作操作程序,设立专门的反洗钱工作机构或者指定其内设机构负责反洗钱工作,配备必要的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明确专人负责对大额现金和可疑交易进行记录、分析和报告等。 当发生人民币5万元或等值美元1万元以上的大额现金交易时,证券、期货业金融机构应对客户身份进行审查、核对,并在交易发生后报送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 《规定》对账户实名制的规定,相比前日公布的《证券登记结算管理办法》更为详细和深入。《规定》指出,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在委托证券账户代办机构代办开立证券账户前,应当确保证券账户代办机构已经具备完善的反洗钱内部控制制度并得到有效的执行。证券、期货、基金公司(以下简称“三类公司”)应当建立客户身份登记制度,建立客户信息档案并及时更新。在发生可疑情况时,有关证券、期货金融机构应进行客户身份尽职调查。 《规定》要求三类公司总部于每周第一个工作日汇总本机构上周可疑交易情况,并于同日以电子文件形式报送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 通过《规定》的授权,央行及其分支机构可进入证券、期货业金融机构进行检查;询问上述机构的工作人员,要求其对有关检查事项作出说明;查阅、复制上述机构与检查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并对有可能被销毁、转移和篡改的文件资料予以封存;检查上述机构运用电子计算机管理业务数据的系统;可与上述机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进行监督管理谈话,要求其就该机构反洗钱工作的重大事项作出说明。 当证券、期货业金融机构出现未按照规定建立和执行反洗钱内部控制制度等十类问题时,《规定》授权央行及其分支机构可对证券、期货业金融机构进行处罚。 十种交易为可疑交易 令人注意的是,在证券交易活动中,按照《证券、期货业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征求意见稿)》的规定: 1、客户资金账户原因不明地频繁出现低于但接近大额现金交易报告限额的现金收付,明显逃避大额现金交易监测; 2、客户短期内将资金分散存入、集中转出或集中存入、分散转出资金账户; 3、没有交易或交易量较小的客户,要求将大量资金划转到他人账户,且没有明显的交易目的或用途; 4、客户的证券账户长期闲置不用,而资金账户却频繁发生大额资金收付; 5、长期闲置的账户原因不明地突然启用,并在短期内发生大量证券交易; 6、与洗钱高风险国家和地区有业务联系; 7、客户连续大量以高价只买进不(或少量)卖出证券,或以低价只卖出不(或少量)买进证券; 8、开户后短期内大量买卖证券,然后迅速销户; 9、在不同客户的资金账户之间频繁进行资金划转; 10、将资金从单位客户的资金账户转入个人客户的资金账户等十种情况属于证券类可疑交易。 《规定》称,中国证券业协会、中国期货业协会可以根据《规定》制定行业反洗钱工作指引。 尚正 新浪声明:本版文章内容纯属作者个人观点,仅供投资者参考,并不构成投资建议。投资者据此操作,风险自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