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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登记结算办法发布 风险基金不得被强制执行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6年04月12日 07:56 全景网络-证券时报

  证券结算风险基金不得被强制执行

  证券时报记者 于扬

  本报讯 昨日,中国证监会正式对外颁布了《证券登记结算管理办法》。与上月的征求意见稿相比,《办法》的改动之处主要体现在对五类不得被强制执行的资金和证券进行
进一步明确,增加了证券结算风险基金不得被强制执行的规定。

  据悉,《办法》自7月1日起施行。中国证监会表示,下一步将组织中国结算对现有业务规则进行清理,并尽快制定出与《办法》配套的各项具体业务规则。

  根据《办法》,不得被强制执行、只能用于已成交证券交易清算交收的五类资金证券还包括:第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收取的证券结算互保金,交收担保物、回购质押券等用于担保交收的资金和证券;第二,结算机构设立的证券集中交收账户、资金集中交收账户、专用清偿账户以及其他专用交收账户内的证券和资金;第三,结算参与人证券交收账户、结算参与人证券处置账户等结算账户内的证券以及结算参与人资金交收账户内根据成交结果确定的应付资金;第四,根据成交结果确定的投资者进入交收程序的应付证券和资金;

  第五,结算机构在银行开设的结算备付金等专用存款账户、新股发行验资专户内的资金,以及发行人拟向投资者派发的债息、股息和红利等。

  《办法》指出,证券账户要实行实名制开户制度,投资者不得将本人账户提供他人使用。

  在登记结算机构的风险防范制度方面,《办法》从三个层次作出具体安排。首先,要求建立证券结算互保金,用于在结算参与人交收违约时保障交收的连续进行。其次,结算机构可视结算参与人的风险状况,要求其提供交收担保。同时,为维护结算秩序,《办法》赋予了结算机构相应的权力。对出现重大持续交收违约的结算参与人,结算机构可以暂停或终止办理其部分或全部结算业务,并可提请证监会行政处罚、提请交易所停止交易。

  权威人士表示,从酝酿、调研、草拟、论证、反复修改直至出台,《办法》历时四年有余。《办法》将新《证券法》关于登记结算业务的原则规定加以细化,同时又在账户体系设计、结算模式选择等方面为产品和制度创新预留了空间。它的出台是完善我国证券登记结算体系、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防范证券登记结算风险的一项重大举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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