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登记结算办法7月1日起实施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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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6年04月12日 02:32 第一财经日报 | |||||||||
本报记者 陆媛 发自北京 证监会今日发布《证券登记结算管理办法》(下称《办法》),对有关证券登记结算的一些基本概念、制度和法律关系作出进一步明确,该办法自7月1日起实施。《办法》规定,投资者不得将自己的证券账户提供给他人使用,这为杜绝老式坐庄手法提供了法律法规依据。
由于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及相关业务系统处于证券市场运作的“后台”,加之所涉及的业务专业性、技术性较强,不易引起市场关注。从国际证券市场发展的经验来看,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及其业务系统的安全性、效率性、前瞻性,不仅决定了证券交易市场的运作状况及发展潜力,也是衡量一个市场是否成熟、有效的重要标志。 《办法》共八章八十一条,分别从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和证券登记结算业务两个方面进行规定。《办法》对以往比较模糊的投资者与证券公司之间结算法律关系进行了梳理,在托管与存管、清算与交收等章节中予以明确。此外,依据《合同法》、《民法通则》等法律法规,《办法》也规定了投资者和券商之间应当签订托管和结算协议范本的必备条款,旨在以法律法规和协议作为法定和约定的双重法源,规范市场主体间的权利义务,构建投资者与证券公司、证券公司与结算公司之间清晰的法律关系。 《办法》规定的证券账户的实名制开户制度、清算交收中的货银对付原则、结算机构建立各种风险控制措施等,体现了保护投资者财产权益、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及其业务安全的原则。同时,《办法》明确的集中登记原则,结算公司作为中央对手方与结算参与人进行证券与资金的交收等安排,均体现了在保证安全的基础上追求效率最大化的原则。此外,《办法》在提高登记结算效率的同时,基本不改变目前投资者的交易习惯,并尽可能降低交易成本。 新浪声明:本版文章内容纯属作者个人观点,仅供投资者参考,并不构成投资建议。投资者据此操作,风险自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