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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交所规范定向转增与除权事项涉及的调整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6年04月07日 09:23 中国经济时报

  记者 唐玮 北京报道 深圳证券交易所日前发布两个备忘录,规范采用公积金定向转增方案进行股权分置改革的行为和非流通股股东所做出的股改承诺中涉及除权事项的参数调整。

  《股权分置改革工作备忘录第14号——公积金定向转增方案》中规定,上市公司现有的公积金若满足法律法规关于转增股本的要求,可采用公积金定向转增方案解决股权分置
问题。14号备忘录规范了各种类型公司采用公积金定向转增方案应履行的审议程序,要求如与公司章程有冲突,应当先修改公司章程后再对股改方案进行表决,同时简化了定向转增方案办理程序及提交的材料。

  《股权分置改革工作备忘录第15号——除权等事项引起的参数调整》规定,非流通股股东及其实际控制人在股权分置改革方案或所做出的承诺中包含限定出售股份的价格、增持上市公司股份、赋予流通股股东认购(或认沽)权利、追送股份、发行权证等相关内容的,在上市公司发生派息、送股、

公积金转增股本等影响上市公司
股票
价格或股本的情形时,应根据其在股改说明书中所做出的承诺,对相关参数进行调整。涉及业绩指标的,应当在定期报告中披露是否触发承诺履行条件;涉及最低减持价、追送股份等的,应在分红派息实施公告中披露相关调整情况;涉及权利或权证的,应当在除权日公告调整后的行权价格及行权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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