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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资委表态股权激励 国企抢跑公司可能推倒重来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6年04月06日 12:07 21世纪经济报道

  本报记者 段晓燕 北京报道

  “这其实就是国有资产流失。”近日,国资委的一位高层在谈到股权分置改革过程中,一些国有控股上市公司违规,“抢跑”进行激励的行为,给予了较为严厉的措辞。

  所谓“抢跑”激励,是指上市公司在未完成股权分置改革(或在股改的同时),就开始
对高管进行股权激励——按照中国证监会和五部委之前联合下发的有关规定和通知,只有完成股权分置改革的公司,才能进行高管股权激励。

  公开资料显示,到4月1日为止,已有23家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在进行

股权分置改革的同时,捆绑同步进行高管激励。

  “这在流程上,是不符合已经出台的相关规定和规则的。”中国证监会有关人士对这种行为也极为关注。他同时表示,将和国务院国资委以及证券交易所方面,共同协商处理办法。

  三大违规之处

  股份来源、行权价格和决策程序上的不合理,被认为是目前已经“抢跑”的公司存在的主要“违规”之处。

  在这23家“抢跑”的公司名单中,有6家是中央企业,其中属于国务院国资委监管的4家:中化国际(600500.SH)-中化集团、华联综超(600361.SH)-中商集团、华侨城(000069.SZ)-华侨城集团、风帆股份(600482.SH)-中国船舶重工集团,属于财政部监管的2家:中信证券(600030.SH)、中信国安(000839.SZ),其余均为地方国有控股上市公司。

  “中央企业控股的上市公司,高管的股权激励应该要等到股改方案完成之后,通过增量持股的原则,在获得国有股股东监管部门的批准之后,才能进行。”按照国资委的这种思路,同步捆绑显然不是鼓励的方式。

  国资委内部的一份研究资料对“抢跑”公司的分析显示,其股份来源类型主要分为三类:

  A、来自国有控股股东存量股份,共19家,占80%以上;B、国有控股股东之外的中小股东(有国有股,也有非国有股)所持股份,共2家:农产品(000061.SZ)和中信证券(600030.SH);C、权证式定向增发。

  “在去年12月30日,国资委联合财政部下发了《关于进一步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的实施意见》中,规定大型国企的管理层,可以通过增资扩股持有公司股权,进行长期激励,但不允许转让存量资产。

  对存量激励方式不认同的另外一个缘由是,上市公司高管是面对全体股东负责,由全体股东对其激励,而不应该只有国有控股股东动用自身的国有非流通股的存量激励,反之,则更容易造成内部人控制想象。

  “抢跑的这些国有上市公司,如果是动用存量激励,那么,不可避免背上了国有资产流失的嫌疑,其‘寻租’风险是很高的。”

  在行权价格方面,以净资产为行权价格的有19家,只有3家——农产品(000061.SZ)、中化国际(600500.SH)、华侨城(000069.SZ)——参考了二级市场价格。

  而按照中国证监会1月6日发布的《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制订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要求采用二级市场参照系原则,无论未来行权的股份来源是存量还是增量。

  “对一些公司来说,净资产行权是一种非常低的要求,几乎不能体现真正的激励,更不用说保值增值”,一位市场分析人士认为。

  中信证券的股改方案规定,在向流通股股东支付对价后,按改革前所持股份相应比例,以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作价,向公司拟定的股权激励对象提供总量为3000万股股票,作为实行股权激励机制所需股票的来源。

  “中信证券股改时的每股净资产2元,当前每股净资产2.28元,股改后的一个月市价都维持在5元/股左右,而4月5日收盘时市价已达8.13元/股,也就是说,即使股价在未来3年内下降到2.1元,高管依然可以有行权空间,这显然是和高管激励的目的相反了。”分析人士认为。

  在内部决策流程上,许多抢跑公司并没有提供薪酬委员会和独立董事的独立意见;在外部审批程序上,将国有资产监管部门对股改对价的审批,认同为对高管激励方案的审批,其实是在浑水摸鱼。

  可能面临推倒重来

  据悉,国务院国资委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部门,以及各地证监局也开始商讨,如何处理当前不断冒出的“抢跑”事件。

  从监管流程看,按照证监会此前出台的相关规定,上市公司高管股权激励方案,应该在交股东大会审批之前,提交中国证监会做无异议备案;如是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则应由出资人机构审批。

  “民营股东向管理层赠与或低价出售存量股份的行为,与国有股东的同类处置方式,性质是完全不一样的,因为民营股东能够独立和终极承担责任,而任何一级国有资产监管部门都是出资人代表,如果违规操作,损失的是公共财富。”郑培敏认为。

  他呼吁国资委应一方面对此采取及时有效的措施,尤其是在地方国资监管中,另一方面还应尽快出台国有控股上市公司高管激励办法,并对获得流通权后的受限制流通国有股的转让、交易规则,包括定价、审批程序等作出规定。

  “交易所应当把好关,不能拿股权激励换取管理层股改的积极性,否则存在‘商业贿赂’的嫌疑,”上海隆瑞投资顾问有限公司执行董事尹中余认为,“在做好国有企业股权激励的同时,也要避免其演变为新的福利,或造成社会分配不公。”

  市场人士华生也表示,股改是股东之间的事情,股权激励则是公司与管理层之间的事情,不能混为一谈,既然有规则可循,就应按规则办事。

  但更为棘手的是,在杜绝防患、加强监管的同时,对于当前已经“抢跑”的这批公司,将如何处置?

  “国务院国资委对于境内上市公司股权激励办法出台之后,这些方案肯定面临修正整改,甚至推倒重来”,多位消息人士认为。

  截至发稿时,记者从有关渠道获悉,由国务院国资委和财政部共同制定的《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境内)实施股权激励试行办法》,将可能在“五一”前后正式出台。

    相关阅读:上市公司股权激励政策存在八大漏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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