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公司清欠要限期披露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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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6年04月06日 10:14 京华时报 | |||||||||
本报讯 (记者 敖晓波)昨天,沪深交易所联合发出通知,要求上市公司及时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清欠进展情况进行披露。 根据要求,上市公司本年度新增发生大股东及其附属企业非经营性占用资金的,也应当逐笔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按相关要求制定清欠方案,并上报交易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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