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监会磨刀准司法权 惩处违规将用重典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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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6年04月06日 00:13 北京现代商报 | |||||||||
经常可以看到证监会对某某上市公司提出谴责, 但处罚金额最高也只有50万元人民币。 坦白地说,50万元对于那些资本巨鳄来说,毫无威慑作用!著名经济学家郎咸平把这种现象归结为证监会的权力太小所致。
新《证券法》赋予了中国证监会“准司法权”。日前,证监会公布了由其制订的《冻结、查封实施办法》,《办法》规定,发现已隐匿、伪造、毁损重要证据等五种情形之一的,证监会有权冻结、查封违法资金、证券等涉案财产或者重要证据。这就表明,今后证监会不再只能谴责,上市公司也不能简单地道歉了事。 郎咸平曾把我国的证监会和美国的证监会做出对比,他认为在上市公司毫无信托责任的市场里,证监会采取强力处罚措施是必须的,证监会应该具有强大的司法权力、可以辩方举证、可以直接发传票找到任何人或物,这些都是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的强力保证。 那么《办法》出台后投资者是不是就可以高枕无忧了呢?资深分析人士顾中曙对资本市场仍然感到担忧,他说:“目前的违规的关键并不在于证监会有没有司法权,而是证监会能否贯彻执行。例如类似江苏琼花这样的造假案例,如果发生在美国或者中国香港,执法机构将对董事长直接拘捕,追究其刑事责任,而我国则没有相关法律,即使证监会拥有执法权,处罚手段依然显得苍白无力;对于保荐人,出了问题,证监会找其谈话,但警察和小偷谈话又能起到怎样的作用呢?法律上没有规定对保荐的处罚措施,证监会就算有形式上的执法权,也只能无奈地选择谈心这种方式了。” 中信建投的证券分析师孙鹏认为,《办法》最主要的意义是证监会可以在第一时间对违规者的资产进行查封、冻结,可以用来赔偿中小投资者的资产,但是如果按照以往将查封资产上缴国库或者分配给资产管理公司的话,本《办法》对中小投资者就没有什么实际意义了。 孙鹏举了一个例子,投资者要求银广夏赔偿损失,但是公司方面声称没有财力进行赔偿,只肯赠送少量的银广夏股票了事。中小投资者除了感到气愤与无奈之外也毫无办法了!如果证监会在案发当时能够冻结银广夏及其大股东的资产,这部分资产又可以用来赔偿给中小投资者,那么现在就不是这个局面了,所以说《办法》对于我国的资本市场还是具有非常进步意义的。 商报记者 周科竞 新浪声明:本版文章内容纯属作者个人观点,仅供投资者参考,并不构成投资建议。投资者据此操作,风险自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