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证所发文强化保荐机构责任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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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6年04月04日 11:55 京华时报 | |||||||||
本报讯(记者 敖晓波)继深交所上周发布股改备忘录规范上市公司股改的保荐工作后,上证所昨天也发布了《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工作备忘录(第十一号)》,强化了保荐机构的相关责任。 备忘录要求,保荐机构按规定应核查保荐对象的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保荐对象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公司董事会公告股改说明书的前两日持有公司流通股股份的情
此外,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应就其自身及其关联方,在公司董事会公告股改说明书的六个月内,是否有通过自营或者客户资产管理形式买卖保荐对象的股票的行为进行自查,在申报股改方案时就其自查情况出具专项说明;在其为保荐对象提供股改服务期间,应定期对其是否存在利用股改或与股改相关的信息、机会进行利益输送、内幕交易、市场操纵以及其他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核查,并在《年度保荐工作报告书》中予以说明。 新浪声明:本版文章内容纯属作者个人观点,仅供投资者参考,并不构成投资建议。投资者据此操作,风险自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