沪深交易所增加披露股改和清欠相关事项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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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6年03月31日 09:35 证券日报 | |||||||||
本报记者 毛 芳 今日,沪深交易所就上市公司2006年第一季度季度报告披露工作分别发出通知。 通知要求,上市公司应当于2006年4月30日前完成本次季报的披露工作。上市公司无法在2006年4月30日前完成本次季报披露工作的,应当及时向证券交易所提交书面说明,同
通知称,根据均衡披露的原则,上证所原则上每日安排不超过100家上市公司披露本次季报,深交所原则上每日最多安排50家上市公司披露季度报告。上市公司应按照与交易所约定的时间披露本次季报。如有特殊原因需变更披露时间的,公司应提前五个工作日向交易所提出书面申请,陈述理由并明确新的披露时间,经交易所同意后方可变更。交易所原则上只接受一次变更申请。 上市公司预计2006年上半年净利润为负或者与去年上半年数据相比发生大幅度变动的,除应当在本次季报“管理层讨论与分析”中进行警示说明外,还应当同时在董事会决议公告中披露对2006年上半年的业绩预告情况。比较基数较小的上市公司,可以申请豁免披露此项披露况。 通知规定,上市公司应当在本次季度报告的“报告期末股东总数”部分,增加披露公司前十名流通股股东的持股情况。报告期末已完成股改的公司应当比照上述要求,披露公司前十名无限售条件流通股股东的持股情况。 通知称,2005年底存在大股东及其附属企业非经营性占用上市公司资金的上市公司,应当增加披露以下内容: 一是报告期初和期末非经营性资金占用额,相关数据按《关于集中解决上市公司资金被占用和违规担保问题的通知》口径统计; 二是2006年第一季度清欠进展情况,包括清欠金额及清欠方式; 三是非经营性资金占用的清欠工作是否已全部完成,若尚未清欠完毕的,公司董事会已制定的清欠方案是否能够按计划实施,确保2006年底彻底解决资金占用问题; 四是调整清欠方案的,应按照2005年年报披露的标准进行披露,并注明调整的内容。 通知要求,已完成股权分置改革的公司,应当详细披露原非流通股东在股权分置改革过程中做出的特殊承诺及其履行情况。深交所还要求尚未进行股权分置改革的上市公司,应当对股权分置改革的具体时间安排作出说明。未能按承诺时间进行股权分置改革的公司,应当说明具体原因和新的股改时间安排。 此外,深交所特别要求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增加披露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具体情况。 新浪声明:本版文章内容纯属作者个人观点,仅供投资者参考,并不构成投资建议。投资者据此操作,风险自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