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可起诉违规高管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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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6年03月22日 14:24 大洋网-广州日报 | |||||||||
近日,中国证监会发布了新修订的《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下称《指引》),并从即日起施行。证监会有关负责人表示,本次修订调整幅度较大的章节主要包括“股份”、“股东和股东大会”、“董事会”。《指引》依据新“两法”规定,对关联交易、内部人控制、利用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造假等上市公司以往存在的痼疾动了“大手术”。 看点一 禁售改期
《指引》修改了“发起人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转让的限制条件”。发起人由原“三年”禁售期改为“一年”。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由原“在任职期间内不得转让”改为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及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和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 《指引》明确了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持有公司股份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又卖出本公司股票所产生的收益归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有责任收回该收益。公司董事会不收回该收益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三十日内执行。 看点二 可回购奖职工 《指引》增加了“回购本公司股份的情形”。《指引》增加了“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和“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情形。 看点三 归纳股东权利 股东的诉权集中体现在《指引》中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和第三十六条: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召开程序及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可对人民法院提出请求。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时,给公司造成损失时,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书面请求监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会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董事会和监事会未履行股东的上述委托,股东可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看点四 股东获临时提案 “股东大会”部分增加了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三以上股份股东的临时提案权,而且明确了召集人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除了可以增加持有公司百分之三以上股份股东的临时提案外,不得修改股东大会通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指引》按照召集和主持主体的不同,分董事会、监事会、百分之十以上股东三个主体分别予以规定,并列出了各种可能出现的情况及应对措施。 看点五 关联股东回避表决 1997版的《指引》第72条为避免因关联股东回避表决导致股东大会表决时难以达到足够的通过率,对关联股东回避作出了例外规定:“如有特殊情况关联股东无法回避时,公司在征得有权部门的同意后,可以按正常程序进行表决”。 为了促进股东参与股东大会、避免关联股东操纵表决结果,《指引》删除了该项规定。也就是说,在关联股东回避表决将导致股东大会决议无法通过时,《指引》不允许再按照非关联交易的程序进行表决,公司只能设法召集更多的非关联股东参会,再次召开股东大会进行表决,避免关联股东的操纵行为。 看点六 内部董事不过半 为防止因内部董事人数过多,增加“内部人控制的风险”。证监会在保留1997版的《指引》第118条规定的基础上,将其修改为“兼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以及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二分之一”。 看点七 股东大会选会计师事务所 1997版的《指引》有关“在会计师事务所职位出现空缺,董事会在股东大会召开前,可以委任会计师事务所”的规定,不能防止上市公司董事会为掩盖公司财务问题、频繁更换会计师事务所的情况出现。另外,董事会决定、股东大会追认的聘用程序,存在股东大会否决董事会所聘会计师事务所,导致年报披露出现瑕疵的可能。 《指引》规定,公司聘用会计师事务所必须由股东大会决定,董事会不得在股东大会决定前委任会计师事务所。 (祁和忠) 新浪声明:本版文章内容纯属作者个人观点,仅供投资者参考,并不构成投资建议。投资者据此操作,风险自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