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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大会新规、公司章程指引联袂而出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6年03月21日 17:20 21世纪经济报道

  本报记者 李 冰

  北京报道

  “规则的出台,主要是落实《公司法》、《证券法》中的一些相关细则,保证股东大会依法行使职权。”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部一位负责人阐释道。

  近日,证监会颁布了新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市场有关人士以及上市公司人士普遍认为,新规则在流程和细则方面给出了更为具体的规定,显然有利于促进股改后上市公司合法召开股东大会,保障股东行使应有的权益。

  3月21日,《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06年修订)》(以下简称“《指引》”)亦随之出台。作为上市公司监管另一项重要配套文件,指引对“股份”、“股东和股东大会”、“董事会”等章节进行大幅修订。

  “公司章程被称为‘公司宪法’,在公司治理中是最重要的文件之一。公司章程的大规模修订,预示着今后的公司治理将在新的公司法、证券法规模下进行。”业内人士指出,“而事关上市公司治理的两项文件接连出台,也预示着,后股改时代,上市公司监管新政破冰。”

  后股改时代同股同权

  一位投行人士认为,股东大会新规则最大的变化,就是取消了分类表决。

  “分类表决存在的前提是,市场存在不同类别的股东:非流通股股东和流通股股东。”一位国有上市公司董秘向记者解释,“在新的规则中,没有再出现分类表决的说法。”

  “这显然是考虑到股权分置完成之后,公司中只有股东概念,而不用再分流通还是非流通,类别存在的基础没有了。”上海荣正咨询公司合伙人兰有金认为。

  此外,新规则在股东大会的各个环节,都做了一些修订。

  比如,新规则明确规定了股东大会召集和主持的次序。按照召集和主持主体的不同,分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合并持有百分之十以上股份股东三个主体分别予以规定。

  对监事会和百分之十以上股东提议召开的股东大会,缩短了董事会审议时间,要求董事会在收到有关提议后十日内(原为十五日)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并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五日内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否则,监事会可以自行召开,而百分之十以上股东可以向监事会提议召开。监事会未在收到股东提议后五日内发出股东大会召开通知的,连续九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之前的老规则中,拥有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只能提出议案,不能召开股东大会,新规则显然是充分尊重股东的权利。”分析人士认为。

  此外,新规则还规定,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对独立董事要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这一点是完善上市公司治理、保证独立董事对上市公司的独立监管权的重要体现。”市场分析人士华生认为。

  “分类表决”取消后的制衡

  股改启动以来,分类表决取消是迟早的事。随之而来的是另一重担心,缺少了分类表决,如何避免大股东操纵股东会、董事会?如何保护中小股东的权益?

  在新近出台的两则新规中,提升中小股东话语权被着以浓墨重彩。

  比如,股东大会新规则第十四条规定,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10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2日内发出股东大会补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而在旧的股东大会规定中,只有单独或合计持有5%以上股份的股东,在年度股东大会召开时,才可以提临时议案。

  “这显然是给小股东更大机会和表达权利的空间。”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部有关负责人表示。

  某国有上市公司董秘认为,“股东大会只是其中一方面,更重要的,应该是更公开的信息披露、上市公司合法操作以及加强对不当行为的监管。”

  这一点在新的股东大会规则中也有所表现。

  新规则第16条规定,应充分、完整披露提案的具体内容。股东大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具体内容,以及为使股东对拟讨论的事项作出合理判断所需的全部资料或解释。拟讨论的事项需要独立董事发表意见的,发出股东大会通知或补充通知时应当同时披露独立董事的意见及理由。

  新规则的另一个亮点是,允许累计投票。“累计投票制是国外上市公司股东大会普遍采用的做法,其目的也是为了保障中小股东的有效投票权。”兰有金认为。

  此外,根据《公司法》的有关条款,新规则规定,公司股东大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无效。股东大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指引》“三新规”

  而在《指引》中,为了避免大股东操纵股东会、董事会,证监会相关人士提醒上市公司着重注意三方面内容:

  其一,关联股东回避表决的情况。

  新《指引》取消了 “如有特殊情况关联股东无法回避时,公司在征得有权部门的同意后,可以按正常程序进行表决”之规定。

  也就是说,在关联股东回避表决将导致股东大会决议无法通过时,新修订的《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不允许再按照非关联交易的程序进行表决,公司只能设法召集更多的非关联股东参会,再次召开股东大会进行表决,避免关联股东的操纵行为。

  其二,内部董事人数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1/2。

  “内部人控制”是全球公司治理中的难题,此时,上市公司的真正控制者不是股东,而是公司经营的实际执行者。“内部人控制”的结果,会让公司更多地追求经营者利益,进而损害股东利益。

  证监会相关人士提醒上市公司,新《指引》在保留1997版的《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第118条规定的基础上,将其修改为“兼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以及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二分之一”。

  其三,选聘会计师事务所。

  为了使会计师事务所真正发挥“经济警察”的作用,新《指引》规定,公司聘用会计师事务所必须由股东大会决定,董事会不得在股东大会决定前委任会计师事务所。

  此前,上市公司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通常由董事会提前委任,“木已成舟”,之后的股东大会表决通常会流于形式。董事会在选择时的倾向,往往会使会计师事务所曲就于董事会的“特殊”要求,为事务所配合上市公司造假提供“温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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