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监会推进基础制度建设 发布上市公司章程指引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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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6年03月21日 14:28 证券日报 | |||||||||
增加资本的方式新增了“非公开发行股份” 发起人由原来“3年”的禁售期改为“1年” 公司高管及持有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东,在买入后6个月内又卖出(或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本公司股票所产生的收益归公司所有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股东有临时提案权 公司聘用会计师事务所必须由股东大会决定 □ 本报记者 侯捷宁 刚刚发布《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中国证监会日前又发布了新修订的《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以下简称《章程指引》)。据悉,本次修订的《章程指引》调整幅度较大的章节主要包括“股份”、“股东和股东大会”、“董事会”,其他章节也根据新修订的《公司法》、《证券法》进行了相应调整。 《章程指引》在修订“股份”章节时,主要做出了以下修改:一是增加了“增加资本的方式”,除可采用公开发行股份、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以公积金转增股本外,《章程指引》增加了“非公开发行股份”的方式;二是增加了“回购本公司股份的情形”,除减少公司注册资本和与其他公司合并外,《章程指引》增加了“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和“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的情形;三是修改了“发起人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转让的限制条件”,发起人由原来“三年”的禁售期改为“一年”,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由原来“在任职期间内不得转让”改为“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及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和“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四是明确了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持有公司股份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又卖出(或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本公司股票所产生的收益归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有责任收回该收益。公司董事会不收回该收益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三十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三十日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在修订“股东和股东大会”章节时,《章程指引》将股东诉权进行了集中体现,并将股东各项权利进行归纳。强调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召开程序及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股东可对人民法院提出请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损害股东利益的,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同时,《章程指引》特别强调了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员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章程指引》还明确规定董事会、监事会和持股百分之十以上股东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的次序,增加了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三以上股份股东的临时提案权。 在修订“董事会”章节时,《章程指引》明确,一是修改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增加了“被中国证监会处以证券市场禁入处罚、期限未满的”;二是增加职工代表进入董事会的方式,并限制了内部董事的人数比例;三是明确董事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 《章程指引》还就关联股东回避表决的情况、内部董事人数、选聘会计师事务所三条规定做了特别提示。 新浪声明:本版文章内容纯属作者个人观点,仅供投资者参考,并不构成投资建议。投资者据此操作,风险自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