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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监会就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修订答记者问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6年03月21日 08:41 全景网络-证券时报

  本报记者 于扬

  近日,中国证监会发布了新修订的《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为进一步了解具体情况,记者采访了证监会有关负责人。

  记者:请您介绍一下《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修订的原因和具体背景?

  答:目前使用的《上市公司章程指引》是1997年制定并发布的。它为指引和规范上市公司章程的制订起到了重要作用。随着证券市场不断发展,我国上市公司不断壮大并已逐渐成为推动企业改革和带动行业成长的中坚力量。但由于受改革进程中体制性和制度性因素的局限,相当一批上市公司还存在法人治理结构不完善、内部控制薄弱、公司不独立、运作不规范等问题,上市公司的股东特别是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通过占用资金、违规担保、关联交易等方式严重侵害上市公司及其他股东利益的事件时有发生,在《上市公司章程指引》发布后,证监会先后又发布并施行了《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独立董事制度指导意见》、《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等一系列规范性文件。上述文件均涉及上市公司章程内容的修改,特别是1997版的《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与新修订的《公司法》、《证券法》不吻合之处较多。

  为此,为维护证券市场的健康发展,提高上市公司质量,加强对股东权益的保护,推动公司治理水平的提高,避免与新修订的《公司法》、《证券法》的法律冲突,对照新修订的《公司法》、《证券法》,对《上市公司章程指引》进行了全面修订,同时吸纳了上述规范性文件的相关内容。

  记者:新修订的《上市公司章程指引》调整的主要方面有哪些?

  答:我们在归纳新修订的《公司法》、《证券法》及相关文件的基础上,修订本次《上市公司章程指引》。本次修订的《上市公司章程指引》调整幅度较大的章节,主要包括:“股份”、“股东和股东大会”、“董事会”。其他章节也根据新修订的《公司法》、《证券法》进行了相应调整。

  记者:请您分别介绍一下新修订的《上市公司章程指引》“股份”、“股东和股东大会”、“董事会”章节修改的具体内容。

  答:在修订“股份”章节时,根据新修订的《公司法》、《证券法》,主要做出以下修改:

  增加了“增加资本的方式”。除可采用公开发行股份、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以公积金转增股本外,新修订的《上市公司章程指引》增加了“非公开发行股份”的方式。增加了“回购本公司股份的情形”。除减少公司注册资本和与其他公司合并外,新修订的《上市公司章程指引》增加了“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和“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的情形。修改了“发起人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转让的限制条件”。发起人由原来“三年”的禁售期改为“一年”;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由原来“在任职期间内不得转让”改为“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及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和“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明确了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持有公司股份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又卖出(或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本公司股票所产生的收益归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有责任收回该收益。公司董事会不收回该收益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三十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三十日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在修订“股东和股东大会”章节时,为使股东充分发挥自身权利,将股东诉权进行了集中体现,并将股东各项权利进行归纳。股东的诉权集中体现在新修订的《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中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和第三十六条: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召开程序及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可对人民法院提出请求。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时,给公司造成损失时,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书面请求监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会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董事会和监事会未履行股东的上述委托,股东可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损害股东利益的,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同时,新修订的《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特别强调了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员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股东大会是上市公司的最高权力机关。股东参加股东大会并对公司重要事项进行表决,是上市公司股东行使权利的主要途径。新修订的“股东大会”部分,条理更加清晰、也更有利于各方操作。修改了股东大会的召集和主持,明确规定董事会、监事会和持股百分之十以上股东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的次序。股东大会通常由董事会来召集和主持,但在实际中出现董事会不召集和主持的情况,导致股东大会秩序混乱的局面。为此,新修订的《上市公司章程指引》按照召集和主持主体的不同,分董事会、监事会、百分之十以上股东三个主体分别予以规定,并列出了各种可能出现的情况及应对措施。增加了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三以上股份股东的临时提案权,而且明确了召集人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除了可以增加持有公司百分之三以上股份股东的临时提案外,不得修改股东大会通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增加了股东大会的召开方式。为防止股东大会“走过场”,同时增加股东的参与度,新修订的《上市公司章程指引》增加了“非现场参会”形式。在现场开会基础上,非现场参与可以作为补充。不能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可以通过网络或其他方式参与股东大会。修改了股东大会的通知时间。股东大会通知时间  由原来的“三十日”缩短为:在年度股东大会召开二十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临时股东大会将于会议召开十五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

  在修订“董事会”章节时,主要根据新修订的《公司法》进行了修改:修改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增加了“被中国证监会处以证券市场禁入处罚、期限未满的”。增加职工代表进入董事会的方式,并限制了内部董事的人数比例。明确董事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增加了“不得利用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应当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保证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应当如实向监事会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不得妨碍监事会或者监事行使职权”等义务。

  记者:新修订的《上市公司章程指引》在实际操做过程中,提醒上市公司应注意哪些方面?

  答:结合我们对上市公司的日常监管情况,仅就以下三条规定,做特别提示:

  关联股东回避表决的情况。1997版的《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第72条为避免因关联股东回避表决导致股东大会表决时难以达到足够的通过率,对关联股东回避作出了例外规定:“如有特殊情况关联股东无法回避时,公司在征得有权部门的同意后,可以按正常程序进行表决”。我们考虑,为了促进股东参与股东大会、避免关联股东操纵表决结果、减少大股东通过关联交易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的行为,新修订的《上市公司章程指引》删除了该项规定。也就是说,在关联股东回避表决将导致股东大会决议无法通过时,新修订的《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不允许再按照非关联交易的程序进行表决,公司只能设法召集更多的非关联股东参会,再次召开股东大会进行表决,避免关联股东的操纵行为。

  内部董事人数。在日常监管中,我们发现一些上市公司的真正控制者不是股东,而是公司经营的实际执行者,该现象称为“内部人控制”。由于股东利益与经营者利益在一定程度上存在不一致,在公司治理结构失衡的情况下,“内部人控制”会让公司更多地追求经营者利益,甚至出现“内部人”频繁利用关联交易等违规手段掏空上市公司的情况,进而损害股东利益。加之,由于“内部人”是公司经营活动的实际执行者,“内部人”的掏空行为更具时间长、隐蔽性强等特点。在此情况下,股东很难对其行为进行有效监督。为了使公司治理结构趋于有效制衡,防止因内部董事人数过多,增加“内部人控制”的风险,我们在保留1997版的《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第118条规定的基础上,将其修改为“兼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以及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二分之一”。

  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在日常监管过程中,我们发现,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质量很大程度上依赖于中介机构严格执业。年报编制期间,频繁更换会计师事务所的大多是问题较多、风险较高的上市公司。1997版的《上市公司章程指引》有关“在会计师事务所职位出现空缺,董事会在股东大会召开前,可以委任会计师事务所”的规定,不能防止上市公司董事会为掩盖公司财务问题、频繁更换会计师事务所的情况出现,使会计师市场“劣币驱逐良币”的现象时有发生,并导致一些会计师事务所屈从公司压力,丧失谨慎原则,违反审计准则甚至与上市公司串通造假,未能充分发挥其独立鉴证作用。另外,董事会决定、股东大会追认的聘用程序,存在股东大会否决董事会所聘会计师事务所,导致年报披露出现瑕疵的可能。鉴于上述情况,为了使会计师事务所真正发挥“经济警察”的作用,新修订的《上市公司章程指引》规定,公司聘用会计师事务所必须由股东大会决定,董事会不得在股东大会决定前委任会计师事务所。

  记者:上市公司是否可以根据自身需要,增加章程的内容?如果增加章程的内容,应履行什么程序?

  答:《上市公司章程指引》规定的是上市公司章程的基本内容,在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前提下,上市公司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在其章程中增加《上市公司章程指引》包含内容以外的、适合本公司实际需要的其他内容,也可以对《上市公司章程指引》规定的内容做文字和顺序的调整或变动。上市公司根据需要,增加或修改《上市公司章程指引》规定的必备内容的,应当在董事会公告章程修改议案时进行特别提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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