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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上市公司章程指引发布:股东可起诉违规高管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6年03月21日 08:24 全景网络-证券时报

  上市公司可通过非公开发行股份实行增资,可因奖励职工股份进行回购

  发起人股份禁售期由3年减为1年

  持股5%以上股东和高管半年内买卖公司股票差价收益要没收

  内部董事不得超过董事总数1/2

  本报北京电(记者 于扬)中国证监会近日发布了新修订的《上市公司章程指引》,新版指引在1997年版指引基础上,根据新颁布的公司法证券法的精神进行了全面修订,强化了股东的诉权,规定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违法违规造成公司损失时,股东有权依程序提起诉讼。

  新指引对“股份”、“股东和股东大会”和“董事会”三部分进行了较大幅度的调整,修改了增资和回购的规定。在董事会构成方面,则规定内部董事不得超过董事总人数的1/2。  

  新指引规定,公司除可采用公开发行股份、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以

公积金转增股本等形式外,还可以非公开发行股份的方式增加资本。

  在股份回购方面,除减少公司注册资本和与其他公司合并外,在“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或“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两种情形下,上市公司也可收购本公司股份。

  新指引将发起人股份的禁售期由原来的3年减至1年。对董、监事和高管人员持股的禁售规定由原来“任职期间内不得转让”改为“公司

股票上市起1年内及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以及“每年转让部分不得超过所持股份总数的25%”。此外,指引还明确,董、监事、高管人员及持有公司5%股份以上的股东,在买入后6个月内又卖出(或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公司股票所产生的收益要归公司所有,董事会有责任收回该收益。

  新指引强化了股东诉权,在“股东和股东大会”章节中规定,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召开程序及决议内容违规的,可向法院提出请求。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要求监事会或者直接对董事、高管人员因违规给公司造成的损失提起诉讼。

  有关人士特别提示,上市公司在实际操作中,应密切注意三方面内容:一是为避免关联股东的操纵行为,新指引删除了以往关联股东回避的例外性规定。在关联股东回避表决将导致股东大会决议无法通过时,《指引》不允许再按照非关联交易的程序进行表决,公司只能设法召集更多的非关联股东参会,再次开会表决。二是为防止内部人控制,限定了内部董事人数,兼任经理或其他高管职务的董事以及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总计不得超过董事总数的1/2。第三,为防止会计师事务所与上市公司串通造假,《指引》规定,会计师事务所的聘用行为必须由股东大会决定,董事会不得在股东大会决定前进行委任。 

  

证监会在通知中指出,新版指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上市公司应在该指引发布后的第一次股东大会上,对章程作出相应修改。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公司,在报送申请材料时应按新指引起草或修订章程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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