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解析 根治股东大会顽疾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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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6年03月20日 12:07 全景网络-证券时报 | |||||||||
本报记者 肖渔 针对股东大会实际运行中存在的种种“顽疾”,中国证监会发布《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围绕股东大会的召开程序、相关信息披露、监管措施等进行了详尽的制度安排。业内人士认为,此举对于完善上市公司治理、切实提高上市公司质量、最大限度地保护各方股东利益将起到重要作用。
新问题亟需新规则 中国证监会有关人士介绍说,股东大会作为上市公司最高权力机关,是上市公司构建治理结构的关键环节,是上市公司股东行使权利的主要途径。因此,早在1998年,证监会就制定发布了《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范意见》,并于2000年5月进行修订。在规范上市公司行为,保证股东大会依法行使职权方面,《规范意见》曾发挥积极作用。但随着我国证券市场的迅速发展,近年来,上市公司在股东大会实践方面又出现了不少新情况、新问题。 例如,在董事会不履行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职责情况下,原《规范意见》就没有规定股东大会召开方式,导致股东大会出现秩序混乱的局面;再如,上市公司股东大会通知的内容过于简单,而且修改通知或推迟股东大会比较随意,影响了股东的知情权和股东大会的严肃性。同时,考虑到《规范意见》与新修订的《公司法》和《证券法》有不吻合之处,因此,这位人士表示,有必要对《规范意见》进行全面修订。 针对实际运行中存在的上述问题,《规则》依照两法,在2000年版《规范意见》基础上进行了全面修订,同时将2004年11月发布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工作指引(试行)》的实质性内容囊入其中。它以规范股东大会召开程序和保护股东利益为目的,与《规范意见》相比,更侧重于规定股东大会召开程序和相关信息披露的规定,从而更加具备操作性。 股东大会召集和提案更加规范 按照股东大会召集和主持主体的不同,《规则》对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合并持有10%以上股份股东三个主体分别予以规定,明确股东大会召集和主持的次序。对监事会和10%以上股东提议召开的股东大会,缩短了董事会审议时间,要求董事会在收到有关提议后10日内(原为15五日)提出同意与否的书面反馈意见,并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5日内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否则,监事会可以自行召开,而10%以上股东可以向监事会提议召开。监事会未在收到股东提议后5日内发出股东大会召开通知的,连续9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明确了临时提案权。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前10日,将临时提案以书面的形式提交召集人。除了上述情况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任何人不得修改股东大会通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为了保证股东的知情权,减少股东大会人为操纵的可能,体现股东大会的严肃性,《规则》明确规定,“股东大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具体内容,以及为使股东对拟讨论的事项作出合理判断所需的全部资料或解释。拟讨论的事项需要独立董事发表意见的,还应同时披露独立董事的意见及理由。”并且规定“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股东大会不得延期或取消,通知中列明的提案不得取消。” 严防股东大会走过场 股东大会的召开是整个文件的重头戏,为防止股东大会“走过场”,《规则》用了26款、近一半笔墨对此进行详述。 为了增加股东的参与度,《规则》明确了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召开形式。同时,在保证股东大会合法、有效的前提下,上市公司也可通过网络或其他方式为不能亲自出席会议的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 为防止股东参会和表决资格确认出现纠纷,《规则》规定“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股东或其代理人,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上市公司和召集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并规定召集人和律师应共同对股东资格的合法性进行验证并登记,“会议主持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之前,会议登记应当终止”。 为防止股东大会出现无人主持或争夺会议主持情况,《规则》按照“谁召集、谁主持”的原则,规定了会议主持。另外,明确上市公司应当制定股东大会议事规则。明确规定了股东大会会议主持的次序。会议主持人违反议事规则使股东大会无法继续进行的,经现场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过半数的股东同意,股东大会可推举一人担任会议主持人,继续开会。 为保证股东对相关事项的质询权。《规则》明确规定了全体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应当出席会议,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会议。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股东大会上应就股东的质询作出解释和说明。 为确保表决程序的合理性,明确规定:除累积投票制外,股东大会对所有提案应当逐项表决。对同一事项有不同提案的,应当按提案提出的时间顺序进行表决,不得对提案进行搁置或不予表决。股东大会审议提案时,不得对提案进行修改,否则,有关修改应当被视为一个新的提案,不得在本次股东大会上进行表决。 为对有关计票、监票和累计投票等规定进一步细化,明确规定应当由律师、股东代表和监事代表共同负责计票、监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选举董事、监事进行表决时,可实行累积投票制,即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 增加了股东大会记录及档案管理的规定。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会议记录应当与现场出席股东的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网络及其他投票情况的有效资料一并保存,会议记录保存期限不少于10年。 明确了与股东大会有关的诉权。《规则》明确规定,“股东大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60日内,请求法院撤销。” 新浪声明:本版文章内容纯属作者个人观点,仅供投资者参考,并不构成投资建议。投资者据此操作,风险自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