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公司股东大会有了新规则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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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6年03月20日 11:53 全景网络-证券时报 | |||||||||
单独或合计持有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依程序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 单独或合计持有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提交临时提案 本报北京电(记者 于扬)中国证监会日前发布实施《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规则》确定了“现场开会为基础,非现场为补充”的原则,允许通过网络等方式为股东提供参会
据悉,《规则》是对2000年版《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范意见》的全面修订,并吸纳了《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工作指引(试行)》实质性内容。修改内容主要集中在12个方面:缩短了股东大会通知时间,由原来的“30日”变为年度股东大会“20日”、临时股东大会“15日”;明确规定了股东大会召集和主持的次序,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合并持有10%以上股份的股东均可以成为召集和主持的主体;明确了临时提案权,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前10日提交临时提案;规定应充分、完整披露提案的具体内容;明确了股东大会的召开形式;确定了股东参会和表决资格;明确规定了股东大会会议主持的次序;保证了股东对相关事项的质询权;确定股东大会表决程序;补充并细化了有关计票、监票和累计投票等规定,增强了实际操作性;增加了股东大会记录及档案管理的规定;明确了与股东大会有关的诉权。 就股东大会的召开形式,《规则》明确规定了“现场开会为基础,非现场为补充”的原则,即必须在上市公司所在地或章程规定的地点,以现场会议的形式召开股东大会,股东通过网络或其他方式参会,应视为出席。 《规则》还规定,上市公司在规定期限内无正当理由不召开股东大会的,交易所有权对其挂牌交易的股票及衍生品种予以停牌。对于董事、监事或董事会秘书违反有关规则,情节严重或不予改正的,证监会可对其实施市场禁入措施。 此外,《规则》还明确,上市公司持有自己股份没有表决权,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增加了可以用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监事的规定;强调了独立董事在股东大会召开过程中的权利和义务。 中国证监会同时还发布通知要求,股东大会公告或通知篇幅较长的,可选择在证监会指定报刊上作摘要性披露,但全文应同时在指定网站公布。各公司应及时修改公司章程,制定相应的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上市公司股改所涉及的相关股东会议,按照其他有关规定执行。 新浪声明:本版文章内容纯属作者个人观点,仅供投资者参考,并不构成投资建议。投资者据此操作,风险自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