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经纵横新浪首页 > 财经纵横 > 证券要闻 > 正文
 

证券市场确立证券托管分级结算原则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6年03月19日 10:57 21世纪经济报道

  本报记者 莫 菲 上海报道

  中国证券市场基本制度——登记结算制度又前进了一步,从一级托管制度逐渐向二级托管制度演变。

  2006年3月16日,中国证监会发布了《证券登记结算管理办法》,并向社会公开征求
意见稿。该办法确立了分级结算、开户实名制、货银兑付、净额结算、集中登记、结算财产履约优先等六大原则,并提出建立证券互保金。

  据一位券商人士向记者介绍,该《办法》中最吸引业内关注的亮点是确立了

证券托(存)管和分级结算原则。

  该办法规定:“投资者应当委托证券公司托管其持有的证券,证券公司应当将其自有证券和所托管的客户证券交由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存管”;“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为证券公司设立客户证券总账和自有证券总账,用以统计证券公司交存的客户证券和自有证券”;且“证券和资金结算实行分级结算原则,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负责办理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与结算参与人之间的集中清算交收;结算参与人负责办理结算参与人与客户之间的清算交收”。

  “办法透露出的信息是,从法律关系上,我国证券登记结算制度将逐步采用国际上的二级托管制度,即客户把证券托管在券商,券商把客户券托管在登记结算公司。”中国登记结算公司人士表示。

  现实中,我国目前采用的证券登记结算制度是一级托管制度,即客户的证券明细账目直接托管在登记结算公司。

  “短期内,登记结算制度不会快速转变为彻底的二级托管模式,但二种模式共存状态将持续较长时间。”某券商人士认为,目前制度是形式上二级托管,实质上一级托管。

  一级托管和二级托管制度,一直是业内争议较大的问题。

  据悉,

证监会曾多次召开会议,讨论融资融券中适宜采用何种方式的登记结算制度。

  “两种方式各有利弊,在融资业务中,采用二级帐户比采用一级账户更有利于市场效率。焦点在于,在二级账户下,券商可以拿客户抵押的证券转融通,也允许客户在证券抵押期内把证券出售以还借款,而在一级账户下则上述方式只可选其一,这就制约了衍生品的发展。”某券商人士表示。

  据悉,中国登记结算公司也希望登记结算制度逐渐向二级托管制度接轨。二级托管制度下,结算机构和结算人证券公司之间的结算法律关系会更加明确。

  “目前情况是,一级账户下,在发生风险券商对登记结算公司欠款情况时,登记结算公司一般会冻结券商的自营证券和券商托管的客户证券。那么,当客户发现自己的证券被其冻结后,客户会把券商和中国登记结算公司一并作为被告告上法院。”某知情人士透露,去年,中国登记结算公司对诸如此类官司应接不暇。

  如果在二级账户下,法律关系很明确。当发生上述情况时,登记结算公司对应券商的官司;券商对应客户的官司。


    新浪声明:本版文章内容纯属作者个人观点,仅供投资者参考,并不构成投资建议。投资者据此操作,风险自担。

发表评论

爱问(iAsk.com) 相关网页共约303,000篇。


评论】【谈股论金】【收藏此页】【股票时时看】【 】【多种方式看新闻】【打印】【关闭


新浪网财经纵横网友意见留言板 电话:010-82628888-5174   欢迎批评指正

新浪简介 | About Sina | 广告服务 | 联系我们 | 招聘信息 | 网站律师 | SINA English | 会员注册 | 产品答疑

Copyright © 1996-2006 SINA Corporation, All Rights Reserved

新浪公司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