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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监会就《证券登记结算管理办法》征求意见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6年03月17日 16:11 每日经济新闻

  五类资金证券不得被强制执行

  证监会近日研究起草《证券登记结算管理办法》,并自即日起至本月23日期间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办法》对《证券法》所涉及的所有登记结算业务的条款均予以具体细化,并首次明确提出质押式回购的质押品保管库制度。《办法》还明确,登记结算机构收取的五种类型资金和证券,不得被强制执行:第一,结算互保金、交收担保品、回购质押券等用于
担保交收的资金和证券;第二,证券集中交收账户、资金集中交收账户、专用清偿账户内的证券和资金以及其他专用交收账户及账户内的证券和资金;第三,结算参与人资金交收账户内的资金,证券交收账户、处置账户等结算账户内的证券,在履行交收责任之前,不得被强制执行;第四,进入交收程序的投资者应付的证券和资金;第五,登记结算机构收取的投资者认购证券的资金、证券发行人拟向投资者派发的股息红利等,不得动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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