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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登记结算管理办法出炉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6年03月17日 11:18 证券日报

  中国证监会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 本报记者 侯捷宁

  为了规范证券登记结算行为,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维护证券登记结算秩序,保障证券市场安全高效运行,根据《证券法》、《公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中国证监
会日前起草了《证券登记结算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详见证监会网站)。

  《办法》共八章八十一条,分别从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和证券登记结算业务两个方面进行规定。

  据证监会有关人士介绍,《办法》以《证券法》为依据,对《证券法》涉及证券登记结算业务的所有条款予以具体规定。同时,按照《证券法》的精神,《办法》对以往比较模糊的投资者与证券公司之间结算法律关系进行了梳理,在托管与存管、清算与交收等章节中予以明确。此外,依据《合同法》、《民法通则》等法律法规,《办法》也规定了投资者和券商之间应当签订托管和结算协议范本的必备条款,旨在以法律法规和协议作为法定和约定的双重法源,规范市场主体间的权利义务,构建投资者与证券公司、证券公司与结算公司之间的清晰的法律关系。

  《办法》对于证券账户的管理,一是明确了投资者通过证券账户持有证券,证券账户用于记录投资者持有证券的余额及其变动情况;二是规定了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可以直接为投资者开立证券账户,也可以委托证券公司代为办理,投资者不得将本人的证券账户提供给他人使用;三是规定了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对开户代理机构开立证券账户的活动进行监督,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及证券公司对投资者申请开立和使用证券账户进行监督的具体措施,并明确了对违规行为进行处置的措施。

  《办法》对于证券的托管和存管,一是规定投资者应当委托证券公司托管其持有的证券,证券公司应当将其自有证券和所托管的客户证券交由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存管;二是规定投资者买卖证券,应当与证券公司签订证券交易、托管与结算协议,及协议的必备条款;三是规定证券公司的托管责任和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存管责任。

  在证券和资金的清算交收方面,《办法》规定了参与结算的主体及资格、证券分级结算的原则、证券交收账户安排、多边净额清算的方式、证券交收的流程等内容。具体来说,一是规定参与证券和资金集中清算交收的证券公司应当向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申请取得结算参与人资格;二是证券和资金结算实行分级结算的原则,在多边净额清算模式下,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根据业务规则作为共同对手方,按照货银对付的原则,以结算参与人为结算单位办理清算交收;三是规定了结算参与人与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完成证券集中交收的流程、期限等内容。

  最后,《办法》明确,有关风险防范和控制措施包括建立证券互保基金、交收履约担保等措施。同时,还对结算参与人违约交收的处理方式做出了规定。

  证监会有关人士指出,安全是登记结算业务追求的目标之一,《办法》规定的证券账户的实名制开户制度、清算交收中的货银对付原则,结算机构建立各种风险控制措施等,都集中体现了保护投资者财产权益、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及其业务安全的原则。同时,《办法》明确的集中登记原则,结算公司作为中央对手方与结算参与人进行证券与资金的交收等安排,均体现了在保证安全的基础上追求效率最大化的原则。此外,《办法》在提高登记结算效率的同时,基本不改变目前投资者的交易习惯,并尽可能降低交易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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