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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监会规范证券登记结算行为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6年03月17日 02:27 京华时报

  本报讯 (记者 敖晓波) 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及其登记结算业务系统一直被认为是证券市场运行的核心环节,记者昨天获悉,证监会近日已经制定完成了《证券登记结算管理办法》,并从3月16日起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据了解,办法对以往比较模糊的投资者与证券公司之间结算法律关系进行了梳理,在托管与存管、清算与交收等章节中予以明确。同时也规定了投资者和券商之间应当签订托
管和结算协议范本的必备条款。一旦出现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违反相关规定的,中国证监会依法予以行政处罚;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具体而言,

证券公司应当掌握其客户的资料及资信状况,并对其客户证券账户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证券公司发现其客户在证券账户使用过程中存在违规行为的,应当按照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业务规则处理,并及时向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告,涉及法人以他人名义设立证券账户或者利用他人证券账户买卖证券的,还应当向中国
证监会
报告,由中国证监会依法予以处罚。

  而投资者在证券账户开立和使用过程中存在违规行为的,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应当依法对违规证券账户采取限制使用、注销等处置措施。

  证监会方面表示,制定这一管理办法,主要想以法律法规和协议作为法定和约定的双重法源,规范市场主体间的权利义务及法律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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