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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监会融资融券方案朦胧亮相 集中授信一级托管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6年03月14日 16:05 21世纪经济报道

  本报记者 李静

  北京报道

  3月中旬,中国证监会将召集深圳证券交易所、上海证券交易所有关人士赴北京召开融资融券会议。

  据某知情券商人士于3月8日透露,“此次会议将举行两天,重点讨论的范围是关于融资融券的法律、技术、业务流程等具体操作性细节性内容。”

  此前,中国证监会、中国证券业协会曾多次邀请证券公司讨论有关融资融券的方案。国泰君安、招商证券、国信证券等创新试点类券商也已经陆续上报了各自的试点方案。

  上述知情人士透露,证监会已经拟定了一份融资融券方案,会上,将对此方案进行讨论。

  证监会方案初现

  抛砖引玉。

  据悉,证监会的方案大致内容是:融资融券采用证券金融公司授信,即集中授信;账户托管方采用一级托管;试点时期,先立足券商的自有资金和自有证券;做好前端检查,控制风险。

  “这个方案是提供两大交易所讨论和建议的,比较粗,有许多技术细节地方需要进一步深化。”该人士表示。

  此前,中国证券业协会黄湘平表示,在融资融券的制度设计上,既要充分借鉴境外已有的经验教训,又要兼顾我国证券业转轨时期的实际情况。

  他指出,融资融券业务对券商的风险控制能力有着较高的要求。要充分研究融资融券业务的风险,高度重视风险防范,建立有效的内控机制。要建立各项风险控制指标,使风险控制贯穿整个业务流程。建立健全融资融券业务的风控组织体系,完善事前、事中、事后的风险控制措施。

  即将召开的会议能否形成最终方案,目前尚很难断定,但在业界,对于最终采取何种模式,仍然存在争论。

  据悉,目前大多数证券公司都愿意采用证券金融公司授信的方式,以加强券商行业利益的保护,并阻隔券业风险向货币市场扩散。但对于一级账户的模式,业内仍有不同意见。

  “采用一级账户(直接托管制度)的确不利于衍生金融产品的发展,”据某知情人士透露,高盛等外资投行曾向有关部门提交有关变直接托管为间接托管的建议报告。

  “不利的方面主要就是除了用证券进行质押外,证券事实上不具有流动性,不能衍生出其他可供交易的对象来。即使是用于向券商质押时,因证券权利人的名字在中央登记公司已有备案,除了实现担保权利时券商可以过户并享有证券权利,除此之外,证券本身不能成为任何衍生交易产品而为券商所获利。”上海海事大学法律系一位人士指出。

  间接托管制度给券商从事融资融券业务的空间有所增大。投资者的名字仅在中介券商处登记,而开设在中央存托机构的账户则是以中介券商的名义。如此,以证券为基础的衍生交易产品实际上均由券商进行和完成,交易量和交易品种势必大大增多。

  而在等待试点的创新类券商所提供的方案中,也不乏“集中授信+二级托管”模式。

  “二级托管制度的最大问题就是投资者根本无法了解自己拥有的证券的实际情况。券商是否利用投资者的证券从事了什么衍生交易,或者是不是可能将许多不同国家投资者拥有的不同证券组合起来进行了质押?投资者根本无从获知。”上述人士表示。

  据悉,在将要召开的会议上,证监会和两大交易所分析研究了一级账户下的法律关系。即如果在融资融券中采用一级账户模式,如何划分客户的资金、证券和证券公司之间的所有者关系。

  “客户存放在信用证券账户里的抵押证券仍在客户的名下,如果客户欠第三方的钱不还,涉及司法纠纷,法院有权处置客户名下的资产,包括客户名下的抵押证券。无疑,这就可能损害为客户提供资金的券商利益。这需要最高法院出司法解释。”证监会有关人士分析。

  交易所献计献策

  据这位券商人士透露,此次会议上,两大交易所拟向证监会提出自己的方案。

  据悉,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的方案更侧重于技术方面如何实现融资融券,技术方面如何控制风险等。而上交所的方案则重点放在从法律角度上如何更好把握融资融券的各类风险。

  “融资融券采用集中授信全封闭运行,融券时的保证金比例、融资时的抵押品数量、证券名单均可能在讨论之中。”该人士表示。

  对于信用交易对象,不少券商人士曾向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业协会提议,试点初期应选择股价波动不大的绩优股和大盘股作为融资对象,首先考虑上证50指标股,在条件成熟的时候将

股票范围扩大到沪深300指标股。

  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人士透露,融券业务在技术上存在一定难度。由于中国登记结算公司与交易所技术系统的不匹配,客户融到的证券当天不能卖,隔天(T+1)才能抛售。而股票价格是波动的,隔天抛售将影响客户的利益。

  “我们正期待管理部门尽早把融资融券的细节确定下来,因为接下来登记结算公司、交易所和证券公司还有许多技术和制度上的准备。”该券商人士认为,如果按此速度,6月试点融资业务将很难保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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