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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大代表踊跃提交资本市场议案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6年03月13日 09:50 证券日报

  □ 本报记者 秦 炜

  按照多年来形成的惯例提出议案的领衔代表只能在会议间隙请30名代表签名然后交到本团议案组初选把不符合全国人大职权范围内的议案退回给代表剩下的议案再经本团团长签字后交给全国人大议案组。今年的情况不同了,专门安排了半天时间供人大代表讨论和提出议案、建议。有代表说:“这是对代表履行职能最大的鼓励和鞭策,也是议案、建
议从追求数量向追求质量的转变。”这一改变,令参加本次人代会的代表提交议案、建议空前踊跃。

  关于制定国债法的议案

  孙桂华等31名代表提出:国债发行及国债市场的发展出现了一系列问题,纠纷不断,并缺乏裁决的依据,严重制约了国债市场的健康发展,迫切需要制定国债法,对国债的发行、偿还、利率、交易、规模作出系统的规定,建立国债听证制度,促进国债的统一监管。国债立法的基本原则,应是保障国债市场的秩序、保护投资者利益、促进国债市场健康发展。应将发行农村基础教育长期国债和农村基础建设长期国债写入国债法。

  关于制定期货交易法的议案

  陈福胜等33名代表提出:现行期货法存在诸多的不足和缺陷,不利于跨境监管的权威性和有效性。国内外期货市场的发展提供了丰富的实践经验,立法已具备基础。建议制定期货交易法,立法应体现规范与发展并重,调整范围,健全风险控制体系,推进期货品种创新,贯彻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提高行政管理水平。

  关于制定国有资产法的议案

  应名洪等30名代表提出:目前,国有资产法律体系存在的主要问题有:立法效力层次较低,形式分散,不利于监督和管理;各类国有资产管理机构权力分散,国资管理缺乏协调;现有法律对国有资产管理机构的权限界定中存在行政权与出资人权混淆的问题。鉴于这些问题的存在,为了推进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弥补现存国有资产法律的空白点,建议制定国有资产法,明确国有资产法的调整范围;将国有资产行政管理部门的职能与国有资产股东经营部门的职能分开;加强国有资产法的可操作性。

  彭镇秋等30名代表提出:目前有关国有资产保护和管理的法律、法规缺乏协调性和统一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体系很不健全,国有资产被非法肆意侵占或侵害的现象不断发生,建议尽快建立起完善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主题法律体系。

  关于投资者权益保护法的议案

  广东代表吴自祥等35名代表提出制定《证券投资者权益保护法》的议案:该议案认为,自2001年国有股减持开始,我国股市便一直处于低迷状态。股权分置改革、《证券法》、《公司法》的又一次修订能从多大程度上改善我国目前的证券市场,能从根本上提高上市公司质量、保护公众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利益仍值得关注思考和亟待解决的问题。

  股改完成后的“全流通”背景,能否使上市公司的大股东和中小投资者利益统一,在股市这一平台上共同追求投资回报?能否提高上市公司质量、规范公司治理、完善企业制度,使投资者获得合理回报和持续稳定的利润分配,这直接关系到我国股市的前途和命运,也是保护公众投资者利益、保护股东利益的根本。

  投资者利益高于一切是资本市场的最基本原则,是制定资本市场相关法律法规和市场规范与监管的标准。“国九条”明确要求,推进资本市场改革开放和稳定发展的指导思想和任务是要遵循“三公”原则和法制、监管、自律、规范方针,坚持服务于国民经济全局,实现与国民经济协调发展;坚持依法治市,保护投资者特别是社会公众投资者的合法权益。然而,造成我国股市长期低迷、阻碍市场平稳快速发展的“罪魁祸首”,便是低下的上市公司质量。如果无法提高我国上市公司的整体质量一切无从谈起。股权分置后公司产权趋于流动,分散等一系列问题尚待解决。

  面对我国证券市场上存在的券商的实力和业绩较差,投资者司法补偿机制、控股股东及关联方违规侵占上市公司资金、证券公司分类监管制度等问题,如不加快和妥善解决不但严重影响市场秩序,而且威胁到投资者利益。因此,我国出台具有强制约束力的《证券投资者权益保护法》非常必要。

  关于修改保险法的议案

  应名洪等31名代表提出:随着国民经济的快速发展和我国法律环境的变化,保险业的发展形势又产生了新的变化,一些情况仍然缺乏相应的法律、法规加以明确和规范。建议对保险法再作以下方面的修改:规定保险合同成立与生效的时间,进一步拓宽保险资金运用的渠道,明确保险人对保险合同解释说明的义务,加强对保险违法行为的处罚。

  戴仲川等31名代表提出:为了从根本上解决保险法在处理作为遗产的保险金问题上的漏洞以及与继承法在这一问题上的冲突,建议修改保险法第六十四条,把该条中的“由保险人向被保险人的继承人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修改为:“被保险人死亡后,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保险人按照继承法的有关规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1、没有指定受益人的;2、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没有其他受益人的;3、受益人依法丧失收益权或者放弃收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关于要求对保税区立法的议案

  陈勇等31名代表提出:从各地有关保税区的规定来看,内容不相同,为了统一保税区的管理,充分发挥其在吸引外资、促进国家对外开放的作用,有必要制定专门的保税区法。内容应当包括:关于保税区的界定,保税区的管理体制,保税区的设立和撤消,保税区的功能定位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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