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关律师建议通过民事信托规范职工股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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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6年03月06日 14:39 全景网络-证券时报 | |||||||||
本报讯(记者 周欣鑫)针对企业在上市过程中如何依法规范职工股及社会自然人股的问题,北京市天银律师事务所提出了一个很好的解决途径———民事信托。 据了解,在中小企业成长壮大的过程中面临资金和技术的双重压力,而对它们来说,内部职工定向认购公司股份往往成为最有效的资金解决之道。但是,因此形成的内部职工股也最容易成为日后其发行上市的障碍。随着资本市场的发展以及法律政策的不断完善,职
北京市天银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孙延生律师表示,内部职工股具有人身性质,只能为公司内部职工所持有,但是在发行过程中,却出现了大量的违规或者不规范的情形,主要表现为内部职工股超范围发行、私下转让、登记管理的不规范等。在现有法律框架下,对于解决内部职工股问题,设置民事信托可以说是实现职工、股东和公司利益最大化的一条捷径。 其具体的操作方式为:首先,依据《信托法》,由持有公司内部职工股的股东与一个“适格的主体”(通常为公司的法人股东)签订信托约定书,约定信托目的、信托当事人、信托财产、信托利益的实现形式及方法、信托期限、信托管理机构、信托规则和信托管理委员会工作细则及其他相关事项,明确信托的内部职工股权益与“适格主体”的资产相区分,该权益始终仍归属职工本人,“适格主体”应单独设账,并由信托管理委员会单独管理有关的信托分红等事务;然后,设立信托管理委员会,制定相关的《信托规则》、《信托管理委员会工作细则》,规范信托运作。 新浪声明:本版文章内容纯属作者个人观点,仅供投资者参考,并不构成投资建议。投资者据此操作,风险自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