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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律师建议通过民事信托规范职工股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6年03月06日 14:39 全景网络-证券时报

  本报讯(记者 周欣鑫)针对企业在上市过程中如何依法规范职工股及社会自然人股的问题,北京市天银律师事务所提出了一个很好的解决途径———民事信托。

  据了解,在中小企业成长壮大的过程中面临资金和技术的双重压力,而对它们来说,内部职工定向认购公司股份往往成为最有效的资金解决之道。但是,因此形成的内部职工股也最容易成为日后其发行上市的障碍。随着资本市场的发展以及法律政策的不断完善,职
工股的问题势必要得到妥善解决。为此,陕西省上市工作指导中心日前与北京市天银律师事务所联合举办了“陕西省股份有限公司职工股及社会自然人股依法规范和上市工作培训会”。

  北京市天银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孙延生律师表示,内部职工股具有人身性质,只能为公司内部职工所持有,但是在发行过程中,却出现了大量的违规或者不规范的情形,主要表现为内部职工股超范围发行、私下转让、登记管理的不规范等。在现有法律框架下,对于解决内部职工股问题,设置民事信托可以说是实现职工、股东和公司利益最大化的一条捷径。

  其具体的操作方式为:首先,依据《信托法》,由持有公司内部职工股的股东与一个“适格的主体”(通常为公司的法人股东)签订信托约定书,约定信托目的、信托当事人、信托财产、信托利益的实现形式及方法、信托期限、信托管理机构、信托规则和信托管理委员会工作细则及其他相关事项,明确信托的内部职工股权益与“适格主体”的资产相区分,该权益始终仍归属职工本人,“适格主体”应单独设账,并由信托管理委员会单独管理有关的信托分红等事务;然后,设立信托管理委员会,制定相关的《信托规则》、《信托管理委员会工作细则》,规范信托运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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