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麦科特光电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人员予以公开谴责的公告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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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6年03月02日 16:49 深圳证券交易所 | |||||||||
经查明: 1、2004年度,麦科特光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累计向关联方拆借募集资金22080万元,公司对该等关联交易事项、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未履行必要的审批程序,未及时履行临时报告义务。
2、2004年度,公司多次将尚未使用的募集资金拆借给非关联其他单位,涉及金额6500万元,公司对该等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未履行必要的审批程序,未及时履行临时报告义务。 3、公司于2005年1月28日刊登的《关于关联方占用资金情况的公告》,隐瞒披露与关联方之间的2004年度资金往来发生情况。 4、公司于2005年2月18日刊登的《关于北京北大青鸟有限责任公司归还占用资金的公告》中,声称已收到关联方欠款,关联方占用资金事宜已得到妥善解决。但事实是,2005年2-3月期间,公司继续与关联方进行了累计4400万元的资金往来,涉及资金均为募集资金。公司公告与事实不符。 5、公司2005年第一季度财务报告货币资金、其他应收帐款、支付的其他与经营活动有关的现金、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现金及现金等价物净增加额等科目披露错误,涉及金额5210万元。 公司上述行为严重违反了《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04年修订)》(以下简称《上市规则》)2.1、2.2、2.3、10.2.5、11.2.1条的规定。 公司董事许振东、蔡刚、徐祗祥、侯琦、李立新、陈树新、张伟、严清华、丁克义、汪军民、林岩、董事会秘书丁云林、总会计师刘为民等未能恪尽职守、履行诚信勤勉义务,对公司上述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严重违反了《上市规则》3.1.4条的规定。 鉴于公司和上述人员的违规行为及情节,根据《上市规则》16.2、16.3、16.5条的规定,本所决定对公司及负有主要责任的公司董事许振东、蔡刚、徐祗祥、侯琦、李立新、陈树新、张伟、严清华、丁克义、汪军民、林岩、董事会秘书丁云林、总会计师刘为民予以公开谴责。 对于公司及相关人员的上述违规行为和本所给予的公开谴责处分,本所将记入上市公司诚信档案。 本所重申:上市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严格遵守《证券法》、《公司法》等法规及《上市规则》的规定,及时、真实、准确、完整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深圳证券交易所 2006年3月1日 新浪声明:本版文章内容纯属作者个人观点,仅供投资者参考,并不构成投资建议。投资者据此操作,风险自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