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创智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人员予以公开谴责的公告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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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6年03月02日 16:49 深圳证券交易所 | |||||||||
经查明: 1、2004、2005年创智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创智科技”)的控股子公司创智软件园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创智软件园”)为创智科技第一大股东湖南创智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创智集团”)分别提供担保3960万元、5000万元、5000万元、1980万元、3500万元、953万元,公司未履行相应审批程序,也未及时履行临时报告信息披露义务,
2、2005年创智科技的控股子公司创智软件园为创智科技的第三大股东湖南创智实业有限公司提供担保5000万元,公司未履行相应审批程序,也未及时履行临时报告信息披露义务,该项担保占创智科技2004年经审计净资产的5.94%。 3、2005年创智科技为深圳市智信投资有限公司、深圳市新东源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慧瑞信息系统有限公司、深圳市天长正气科技开发有限公司、深圳市浩明贸易有限公司,分别提供担保18500万元、3000万元、3000万元、3000万元、3000万元,公司未履行相应审批程序,也未及时履行临时报告信息披露义务,该项担保分别占公司2004年经审计净资产的21.96%、3.56%、3.56%、3.56%、3.56%。 以上共计12笔担保未履行相应审核程序且及时披露,金额总计5.5893亿,占创智科技2004年经审计净资产的66.38%,公司上述行为严重违反了《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2004年修订)》(以下简称《上市规则》)2.2、2.3、9.2、9.3条的规定。 公司董事陈永红、邓奎欢、丁亮、黄家建、林惠春、龙白浪、吴晓佳,独立董事赖明勇、利光裕、宋焕章、张介福及副总经理叶柏龙、曾国柱等13人未能恪尽职守、履行诚信勤勉义务,对公司上述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严重违反了《上市规则》2.3、3.1.4、3.1.5条的规定。 鉴于创智科技和上述人员的违规行为及情节,根据《上市规则》16.2、16.3 条的规定,本所决定对创智科技及负有主要责任的公司董事陈永红、邓奎欢、丁亮、黄家建、林惠春、龙白浪、吴晓佳,独立董事赖明勇、利光裕、宋焕章、张介福及副总经理叶柏龙、曾国柱等13人予以公开谴责。 对于创智科技及公司相关人员的上述违规行为和本所给予的公开谴责惩戒,本所将记入上市公司诚信档案中。 本所重申:上市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严格遵守《证券法》、《公司法》等法规及《上市规则》的规定,及时、真实、准确、完整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深圳证券交易所 2006年2月27日 新浪声明:本版文章内容纯属作者个人观点,仅供投资者参考,并不构成投资建议。投资者据此操作,风险自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