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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监会去年办理人大建议政协提案76件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6年02月28日 11:52 证券日报

  办复率高达100%

    - 《上市公司监管条例》和《上市公司现场监管办法》正在草拟

  - 研究建立期货市场投资者保障基金

  - 加紧推进《期货交易管理暂行条例》的修订

  - 研究推出更多期货交易新品种

  □ 本报记者 侯捷宁

  记者日前从中国证监会获悉,2005年,证监会办理有关证券期货市场的人大建议和政协提案共76件,办复率达100%。其中,人大代表建议31件、政协委员提案45件。在办理类型中,会同有关部委办理的17件,与相关部委分别办理的11件,以证监会为主办理的10件,证监会独自办理的38件。在已办理的建议、提案中,除会同有关部委办理、不直接答复代表和委员的17件以外,问题已得到解决的和正在解决的已占到建议和提案总数的70%。

  据了解,这些建议和提案内容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坚定不移地发展资本市场的有关问题;二是促进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的有关问题;三是加强证券公司风险控制及管理有关问题;四是积极稳妥推进股权分置改革的有关问题;五是稳步发展期货市场的有关问题;六是严厉打击证券违法犯罪有关问题。此外,还有涉及在证券监管工作中实行“问责制”等问题。

  首先,关于坚定不移地推进资本市场健康稳定发展的问题,部分人大代表提出,证券市场的生存“关系到金融市场的稳定,社会、政治稳定和国家的安全”,“建议国家应给予证券市场一些相关的扶持力度,引导好证券市场的发展”等,体现了代表们对资本市场发展前景的深切关注。

  中国证监会在对有关问题作了认真研究后表示,党中央、国务院对我国资本市场发展高度重视。2004年初,国务院发布《关于推进资本市场改革开放和稳定发展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若干意见》),中国证券市场的制度建设进入了一个新的时期。证监会会同相关部委围绕贯彻落实《若干意见》成立了6个跨部门的专题工作小组,推出了一系列改革措施。

  其次,关于积极稳妥地推进股权分置改革,共有近百名代表和委员提出了相关建议和提案,对推进股权分置改革工作提出了很好的意见和建议,有力地促进了相关工作的开展。

  中国证监会表示,启动股权分置改革是党中央、国务院的重大决策。经国务院同意,中国证监会于2005年4月29日发布了《关于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试点有关问题的通知》,股权分置改革正式启动。经过2批股权分置改革试点后,股权分置改革进入积极稳妥推进阶段。

  随后,经国务院批准,有关部门相继发布了《关于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管理办法》、《关于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中国有股股权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这一系列规范性文件和部门规章明确了股权分置改革的基本原则、操作程序和管理方式,使股权分置改革做到依法运作、有章可循。总体来看,在国务院的正确领导下,在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各地方人民政府的精心组织下,探索出了一条行之有效的改革路径,顺利实现了股权分置改革从审慎试点向积极稳妥全面推进的平稳过渡,得到了市场和各界人士的广泛认同,取得了巨大的成绩,为下一步改革的顺利推进打下了坚实的基础。中国证监会将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的部署,及时总结经验,扩大改革成果,稳步推进股权分置改革进程。

  第三,关于促进上市公司规范运作,部分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对我国上市公司规范发展提出了建议,其中有代表还提出了具体的《关于促进证券市场健康发展的建议》。中国证监会有关人士向记者介绍了促进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相关工作的进展情况:

  关于上市公司利润分配的问题。中国证监会2004年底发布了《关于加强社会公众股股东权益保护的若干规定》以及《关于修订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的通知》,其中有关上市公司利润分配的规定,在促进上市公司重视对投资者的回报方面已开始产生明显效果。要进一步改善投资者投资股票的股息率,除了上述促进上市公司重视对投资者回报的工作,也需要各相关方面的共同努力,如上市公司不断改进经营,提升业绩,以及投资者也要更加注重理性投资等。

  关于加强对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和管理层制约的问题。《上市公司治理准则》规定,控股股东对上市公司及其他股东负有诚信义务;上市公司的董事会、监事会及其他内部机构应独立运作,控股股东及其职能部门与上市公司及其职能部门之间没有上下级关系。上市公司与控股股东是两个独立的法人,应当各自独立经营管理,上市公司董事会和经理层主要对上市公司经营管理负责,上市公司经营不善应当由上市公司经营管理层来承担责任。

  关于完善上市公司监管法规。法律依据不足和监管手段缺乏一直是困扰上市公司监管工作的一大问题。修订后的《公司法》对规范上市公司治理结构专章作了特别规定,明确了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他实际控制人的义务与责任,严格了责任追究机制;修订后的《证券法》增加了中国证监会在监管工作中对上市公司现场检查、责令限期改正、查封和冻结财产等权力。同时,中国证监会还积极推动《刑法》的相关内容的修改及有关涉及上市公司的民事诉讼程序的完善,明确和加重违法违规行为的民事责任。此外,《上市公司监管条例》和《上市公司现场监管办法》正在草拟之中。这些举措将使上市公司监管工作的法律依据更加充分、监管手段更加丰富,从而进一步增强监管的威慑力。

  第四,关于加强证券公司风险控制及管理。证券公司的正常经营与否将直接影响到证券市场的稳定发展及社会的稳定,部分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非常关注目前证券公司的风险控制及管理问题。

  中国证监会表示,为大力完善证券公司监管方面的基础性制度,按照《证券公司综合治理工作方案》的要求,中国证监会开展了大量工作,取得了显著成效。一是大力推进客户交易结算资金存管制度改革,发布了《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管理办法》,以实现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的封闭运行;同时,分步推进第三方存管。目前,各证券公司客户交易结算资金已全面实现独立存管;二是进一步规范委托理财业务,发布了《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试行办法》,果断制止了未经批准的集合理财和三方监管委托理财业务,暂停了新的个人委托理财,对新开展的委托理财业务实行了风险揭示、信息披露、合同报备制度,对经批准的规范的集合委托理财还实行了资金第三方托管制度。三是完善自营业务监控机制,制定了《证券公司证券自营业务指引》。四是稳步实施国债回购制度改革,大幅压缩了国债回购规模,降低风险;出台了《标准券折算率管理办法》,制定了《债券登记托管和结算业务实施细则》,完善了国债回购交易结算制度;推出了国债买断式回购。五是建立、完善风险处置的长效机制,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发布了《个人债权及客户证券交易结算资金收购实施办法》和《关于证券公司个人债权及客户证券交易结算资金收购有关问题的通知》等一系列与风险处置有关的规范性文件。此外,经国务院批准,成立了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管理公司,初步实现了风险处置的制度化、规范化。

  第五,关于稳步发展期货市场。期货市场在我国经济发展中的重要作用日益显现,许多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对发展我国期货市场表现出了极大的关心和支持,提出了很好的意见和建议。中国证监会有关人士介绍了有关工作进展情况:

  一是加强市场基础建设。为维护客户的期货保证金安全,防止投资者合法权益受到侵害,中国证监会积极加强和完善期货保证金安全存管系统建设,研究建立“期货市场投资者保障基金”。同时,加紧推进《期货交易管理暂行条例》的修订工作。

  二是完善市场品种体系。2004年以来,中国证监会认真贯彻落实《若干意见》,陆续推出了棉花、燃料油、玉米和大豆2号商品期货新品种。这些期货新品种的成功上市和平稳运行,为进一步研究推出其他大宗商品期货品种积累了有价值的实践经验。中国证监会将积极与有关部门协调,以完善我国的农产品、金属和能源系列的商品期货市场为重点,继续研究推出更多期货交易新品种,满足市场需求,为国民经济发展服务。

  第六,关于加大打击证券违法犯罪工作力度。打击证券违法犯罪行为也是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关注的重点之一。

  为严厉打击证券市场的违法违规行为,净化市场环境,近年来,中国证监会立案查处了一批影响较大的上市公司、高风险证券公司违法违规案件,对违反证券法律、法规的有关人员进行了行政处罚,并将涉嫌犯罪人员移送公安机关处理。此外,证监会于2004年在稽查部门成立了反洗钱处,以配合打击证券市场的“洗黑钱”行为。为进一步提高证券执法办案效率,更好地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中国证监会将继续集中力量查处证券期货市场大案、要案,更多借助联合办案等方式,进一步加强与公安机关的配合,集中使用执法资源,形成执法合力,坚决打击证券违法犯罪行为,并及时将有关情况向社会公告,借助舆论的作用增强执法效果。进一步加强法制建设。目前,修订后的《公司法》、《证券法》已经出台,《刑法》修订草案正在审议中。中国证监会将在做好各项配套规则的同时,抓紧制定出台一批涉及上市公司、证券公司监管及风险处置等方面的法规规章,为打击证券违法犯罪行为提供有力的法律法规制度保障。同时,尽快解决执法手段、执法资源不足等问题,确保证券期货市场的长期健康稳定发展。

  第七,关于在证券监管工作中实行“问责制”。有政协委员提出关于实行“问责制”,增强执政能力的提案,引起中国证监会的高度重视。

  我国的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对证券监管机构和市场主体均规定了比较严格的法律责任。中国证监会在监管工作中严格履行法律、法规赋予的监管职责,加强监管,依法严惩各类证券、期货行政违法行为,努力防范和化解市场风险,切实维护广大投资者合法权益。2005年,中国证监会共办理境内证券、期货市场违法违规案件88件,其中办结67件,移送公安机关23件。另一方面,中国证监会对监管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也提出了严格的要求,建立了以监管责任制为主要形式的问责制。中国证监会已分别制定了《上市公司辖区监管责任制工作指引(试行)》和《证券公司监管职责分工协作指引》等,在上市公司监管和证券公司监管工作中实行监管责任制。

  今后,中国证监会将进一步严格执法,完善和落实辖区监管责任制,明确和细化相关责任标准、责任考核和奖惩制度,努力做到防患于未然。对于那些因不严格履行监管职责,玩忽职守,给国家和人民造成严重损失的,将依法追究责任,决不姑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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