券商集合理财细则即将出炉 准基金化趋势更明显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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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6年02月28日 08:26 全景网络-证券时报 | |||||||||
规范类券商也可从事此项业务;“准基金化”趋势更加明显 本报讯(记者 于凌波)记者从有关渠道了解到,《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业务实施细则(草案)》已于近期发至京沪创新试点券商手中,在经过征询意见和修改后将择机颁布实施。据悉,细则明确了创新规范类券商可以从事集合理财业务,并对集合理财产品的投资范围进行了详细界定。
在业务规格条件中,细则提出,“证券公司开展集合资产管理业务,除符合《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试行办法》外,还必须是创新类或规范类证券公司”。对此,知情人士表示,这意味着细则一旦获准实施,规范类券商将获准加入集合理财业务的开发队伍中来。这将大大增加集合理财业务的活跃程度。 针对创新试点券商在集合理财业务实践中出现新情况,细则对产品的投资范围进行了极为详细的规定。比如,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申购新股,不设申购上限,但所申报的金额不得超过该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总资产,所申报的数量不得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每只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投资与证券公司、资产托管机构、推广机构有关联方关系的证券公司担任保荐机构(主承销商)的股票或其他证券,按证券面值计算,不得超过该证券发行总量的百分之十;且对上述证券的投资不得超过该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净值的百分之十。 对于业内关注的集合理财关联交易问题,该细则提出,与证券公司、资产托管机构、推广机构有关联方关系的基金管理公司所管理的基金、证券公司所管理的专项资产管理计划、证券公司担任保荐机构(主承销商)的证券、证券公司创设的权证、信托公司所管理的信托产品等均不属于《试行办法》中“有关联方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 细则在基本业务规则方面的规定显示,券商集合理财业务的“准基金化”趋势非常明显。比如该细则提出,券商可以自行推广集合理财计划,也可以委托其他具有证券投资基金代销业务资格的商业银行或券商代为推广;券商应当选择有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资格的商业银行或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金融机构作为集合计划的资产托管机构,对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资产进行托管。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推广期间,应当由资产托管机构负责托管与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推广有关的全部账户和资金,推广机构应当将推广期间客户的资金存入在资产托管机构开立的专门账户。业内人士称,在资金托管方面,券商集合理财的规范程度将和基金趋于一致。 专业人士指出,《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业务实施细则(草案)》旨在进一步规范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业务活动。让这一业务在实践中更加有法可依,更具可操作性,从而带动券商资产管理业务的全面转型。 新浪声明:本版文章内容纯属作者个人观点,仅供投资者参考,并不构成投资建议。投资者据此操作,风险自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