挪用客户资金 证券公司副经理获刑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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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6年02月28日 06:00 四川新闻网-成都商报 | |||||||||
本报讯(赵敏 严正 王庆 记者 杨在文)昨日记者获悉,成都某证券公司一名部门副经理龙营挪用266万元客户资金用于还债,获刑12年,罪名是挪用公款。 2001年,刚满30岁的龙营被成都某证券公司任命为咨询部副经理,任职期间,他多次向客户借钱炒股,亏了上百万元。
2003年10月,龙营为归还郑某的炒股欠款,向公司客户余某某借钱周转。随后,龙营让表兄常某某出面向余某某借款,双方约定只能在指定账户炒股,不得提现和转账。余某某随即以自己母亲的名义在营业部开设账户,存入250万元保证金。10月20日,龙营利用职务便利,在没有客户身份证、证券交易卡和股东账户“三证”原件的情况下,将余某某账户上的250万元取出,用于归还自己的炒股欠款,至今没有归还。 同年12月,龙营又采用同样的方式从余某某账户上转走16万元没有归还。 成都市中院审理认为,龙营让他人冒充客户向余某某借款,虽取得余某某同意,但资金是余某某自己以家属名义存入证券公司账户的,余也并未同意龙营任意使用这笔钱。同时,该笔资金是存入证券公司营业部,由证券公司负责保管,属于公款。龙营作为国有公司从事公务的人员,利用职务之便,擅自挪用客户资金用于个人盈利,已经构成挪用公款罪。鉴于龙营有自首情节,故从轻判处其有期徒刑12年。 另外,余某某在案发后起诉龙营所在的证券公司,法院判决证券公司赔偿龙营给余某某造成的全部266万元经济损失。 新浪声明:本版文章内容纯属作者个人观点,仅供投资者参考,并不构成投资建议。投资者据此操作,风险自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