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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息人士透露:工行有可能先于中行上市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6年02月23日 14:11 21世纪经济报道

  本报记者 吴雨珊

  北京报道

  “工行引资是几家国有商业银行引资当中价格最高的,也是给境外投资者的承诺和保护性条款最少的。”2月22日,一位银监会官员评价工行引资时用了两个“最”字。

  近一个月前,1月27日,国内最大的商业银行——工商银行以37.8亿美元向高盛投资团(包括高盛集团、安联集团及美国运通公司)出售10%的股份,每股溢价1.22倍,高于建行的1.15倍和中行引资的1.18倍,创下国有商业银行引资的新纪录。

  而且,1.22倍的溢价并非以工行股份公司成立时每股净资产1元为基数,而是以工行2005年12月31日的数据为基数。尽管工行的年度财务报告尚未公布,但加上2005年下半年的利润之后,工行的每股净资产必将有所增加,由此得到的每股价格将远高于建行、中行的引资价格。

  在外方投资总额不变、每股价格上升的情况下,高盛投资团所获得的股份也将随之变动。“他们能得到的股份比例只会低不会高。”知情人士说。

  另外,在所出售的

股票来源上,工行也与建行、中行不同,工行采取增量发行的方式,高盛投资团并未如建行、中行的战略投资者那样从股东手里取得股份,而是从工行新发行的股份中购买。“我们不愿意卖掉股份,这不是利润的问题,而是保证国家对国有商业银行的控制力。”一位财政部官员对记者表示。

  两度提价:财政部银监会把关

  在工行引资的半年里,有两个数据令人们记忆深刻。一是2005年8月工行与高盛投资团签署战略投资与合作备忘录时,高盛欲以36亿美元购入10%的股份,溢价1.18倍;二是2006年1月正式签署投资协议时,这些股份的价格涨到了37.8亿美元,溢价1.22倍。

  溢价0.04倍的空间,意味着1亿多美元的涨跌,亦引发了谈判各方(包括工行股东汇金公司、财政部以及银监会)的共同角力。

  一个值得注意的细节是,去年8月战略投资与合作备忘录签署之时,身为大股东的财政部,始终未亲身参与谈判,只是随时听取工行的汇报,并监控和指导谈判进程。但在这个决策过程中,它的坚持,它的强硬态度,极大地威慑了谈判另一方,对最后的结果起到了关键性作用。事后,一位知情人士透露:“财政部觉得那个价格太低,条款也有不少缺陷。”

  第一轮谈判溢价1.18倍的价格很快遭到财政部和银监会的驳回。财政部明确要求工行提高谈判价格,银监会则将工行的谈判人员叫来,要求提价。“工行是国内目前最大的批发、零售、按揭、电子、资产托管银行和清算银行,这个价格太低,与它的地位、它的网络、客户资源等明显不匹配。”银监会有关人士说。

  随即工行将溢价提高到1.2倍。财政部接到报告后,仔细研究了各方面的正负面因素,认为价格还有上扬的空间,要求工行再度提价到1.22倍。

  此时,在备忘录基础上一而再的提价要求,令高盛方面压力大增,但财政部仍旧强硬坚持再度加价,并告知工行,如果再遭指责,可将所有责任都归咎于“股东不同意”。

  与此同时,关于价格的另一项谈判也在艰难推进。签署备忘录时,溢价的基点是2005年6月30日,即每股净资产1元。但工行提出,既然在2006年签署投资协议,那么净资产的测算时点就应相应推后到2005年12月31日。

  基点的提高,意味着高盛投资团要在溢价增加的基础上再度增加投资成本。不过,此时的高盛投资团已是必须寻找解决之道。一来,投资团与工行谈判已持续较长时间,投入了相当的精力和财力,不可轻易撤退;二来,财政部不光是大股东,还是主导中国金融改革的重要政府部门之一,与财政部合作是明智选择。“如果斤斤计较,可能会因此失去更多机会。他们都是聪明人。”知悉内情的人士笑说。

  一场又一场心理战之后,高盛投资团不得不同时答应提高溢价和基点这两个要求。

  回顾这场谈判,财政部知情人士说:“谈判本来就是一场拉锯,必须抓住投资者的心态,讲究谈判策略。当时,作为潜在投资者的高盛特别想进来,他看好了国有商业银行引入战略投资者这个机会,看好

中国经济高速增长的时点,所以只能做出最大的让步。”

  不速之客

  就在双方各项条件都谈得差不多的时候,投资团冒出一个“不速之客”——在投资协议书上,多出了一个德累斯顿卢森堡银行。

  德累斯顿卢森堡银行是投资团成员安联集团的全资子公司,注册地是全球著名的避税天堂卢森堡。安联提出,投资的资金由这个公司支付,协议也由他们两方共同签署。而这样做的理由是“避税”。

  类似事件在中国银行身上曾预演过一次。中行的战略投资者RBS也是携其全资子公司——苏格兰皇家银行中国

资产管理公司来签署协议的,理由同样是“避税”。

  一位监管人士表示,这种做法在国际上也不乏先例,其全资子公司相当于“出纳”,负责拿出钱来,以帮助母公司合理避税,具体的合作由母公司承担。

  不过,多了一个出资主体,也就多了一份风险。为保险起见,银监会提出三个限制性条款,要求安联必须满足三个条件,一是,该公司必须是安联集团控制的全资子公司,不能只是关联企业(安联原先的提法);二,该公司持有股份必须要得到工行和监管部门的同意;三,必须保证股权锁定期3年。

  安联满足这些条件之后,工行在投资协议中重新添加了一些补充条款,以防范日后可能出现的风险。双方约定,所有的责任和义务均由安联集团承担,在银行保险业务领域的合作也都由安联集团负责开展。

  先于中行提前上市?

  为了将各家商业银行的引资结果进行横向比较,财政部专门制作了一个列表,将建行、中行、工行对投资者允诺的条款一一列出。看过这个列表的人都能发现,工行的条款是最少,也最简单的。但只有少数人知道,工行所得到的初始条件其实更为苛刻。

  “我们删减了不少承诺条款,可以说是非常困难的。”亲身参与其中的一位人士透露,由外国投行制作的初始协议十分苛刻,很多条款几乎都照搬其他银行,甚至是相互比着来,与其他银行的投资协议相比,苛刻程度有过之而无不及。同时,由于协议文本原来是英文版,翻译成中文版以后比较拗口,财政部金融司的人们还得逐条琢磨,提出修改意见,最后大量删减了不合理的条款。

  譬如,其中一个条款是,工行承诺,如果2年内不上市,高盛就有权要求工行收回股权甚至给予赔偿。对于这个要求,工行曾有人认为,工行近年不上市是不可能的,因此本条款不具有现实意义,保留也没关系。但财政部和银监会都坚持认为,这是绝对不可接受的,所以条款被删除了。

  此外,高盛投资团还提出期权条件,即工行要承诺其远期收益。财政部认为这是不合理的要求,也予以驳回。“财政部的态度非常强硬,如果不按照这个条款,财政部就不授权。”前述知情人士说。

  工行的协议之所以与其他银行不同,还有一个重要原因是,在四家国有商业银行里,工行的案件发生率最少。

  中行与投资者的协议中,曾有关于案件的赔偿条款。比如以2004年12月31日为界,在此之前发生的案件,只要达到一定金额,中行就按投资者的投资比例予以赔偿,赔偿的最高限额是该投资者全部投资额度的50%。比如,如果2006年中行查出了一个损失金额为100万元的案件,案件发生在2005年,则中行不承担任何赔偿;如案件发生在2004年12月31日之前,中行按10%的比例赔偿RBS10万元,赔偿淡马锡5万元,其他两家投资者以此类推。而工行则没有对案件方面予以任何承诺。

  另据消息人士透露,社保基金投资工行的额度将超过100亿元,价格与高盛投资团一致。目前,有关权利义务等方面的具体协议还在深入商讨之中,很快即可结束。同时,工行正紧张地进行上市前的准备工作,甚至可能先于中行提前上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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