境外上市国企高管股权激励试行办法将下月实施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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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6年02月20日 23:00 新京报 | |||||||||
重点激励对象是高管人员,激励收益水平控制在其薪酬40%以内 本报讯(记者 王海林)一项针对海外上市国有企业管理层的股权激励试行办法将于下月实施,记者昨日从国资委相关部门证实了该消息。这是继上个月国资委出台文件允许大型国企管理层增量持股后又一项高管激励方案。
据悉,即将实施的激励办法全称为《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境外)实施股权激励方案试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对境外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的试行办法进行了系统性规定。 据相关媒体报道,该《办法》规定,股权激励的方式包括股票期权、股票增值权等,并鼓励上市公司借鉴国际通行做法,采用其他激励方式,如限制性股票、业绩股票等。激励对象原则上限于上市公司董事(执行董事与非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核心技术人才和管理骨干,重点激励对象是上市公司的高管人员。 对于在上市公司任职的母公司负责人,《办法》规定,只能参加一家上市公司的股权激励计划。《办法》强调,在股权激励计划有效期内,高管人员预期股权激励收益水平,原则上控制在其薪酬的40%以内;且应保留不低于总量20%的比重,在任期满后,根据考核结果进行行权,并在之前上报给出资人机构进行审核;对于股权增值权行权所获的现金收益中,应有不低于20%的部分,留至任期满考核合格后提取。 同时《办法》规定,对于股权授予价格,则根据公平市场价原则,按境外上市规则确定。 ■观点 国资委研究中心企业部部长王志钢:按照十六大的要求,对国企进行股份制改造,形成治理结构完善、与国际接轨的“公众公司”即上市公司,是国资委追求的目标之一。无论是国内上市的国企,还是海外上市的国企,进行管理层股权激励是完善其治理结构的一个重要环节。 经济学家华生:尽管管理层激励的制度在海外上市公司中已经普遍存在,但是,出于各种考虑,过去在海外上市的国企在管理层激励实际操作方面“比较混乱”,“胆子大一点就搞,胆子小一点的就不敢搞”。该《办法》的出台,将有助于对在国内上市的国企相关制度的建设积累经验。国内上市国企高管的激励环境相对海外而言,比较复杂,这方面需要谨慎行事。 新浪声明:本版文章内容纯属作者个人观点,仅供投资者参考,并不构成投资建议。投资者据此操作,风险自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