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交所发出清欠解保“檄文” | |||||||||
---|---|---|---|---|---|---|---|---|---|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6年02月17日 10:23 证券日报 | |||||||||
本报记者 庄少文 日前,深交所发出《股权分置改革备忘录第12号——清欠解保》,对存在资金占用和违规担保的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进行规范。 备忘录要求,存在资金占用或违规担保问题的上市公司,应当根据中国证监会的有
备忘录要求,对于占用资金或违规担保金额较小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原则上应当在相关股东会议股权登记日前以现金方式偿还所占用的资金,解除违规担保责任;对于占用资金或违规担保金额较大、无力在股权登记日前解决的,备忘录要求相关方面应当确定偿还占用资金或解除担保的方式和期限,解决期限原则上不得超过6个月且截止日期不得迟于2006年12月31日,原则上应做出追加对价、提供履约担保等承诺。上市公司应在股权分置改革说明书中披露前述偿还和解除担保安排以及承诺事项。 另外,备忘录还对股权转让过程中清欠解保工作安排、履约安排要求、占用资金金额计算等提出了具体要求。 截至日前,所有进入股改程序的深交所上市公司,均对解决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资金占用和违规担保问题作出了妥善安排,包括泰达股份、皖能电力等多家上市公司以股改为契机彻底解决了资金占用问题。 新浪声明:本版文章内容纯属作者个人观点,仅供投资者参考,并不构成投资建议。投资者据此操作,风险自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