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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资战略投资G股进入实战 特定行业龙头受青睐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6年02月15日 08:47 证券时报

  中国结算明确外国战略投资者开立A股账户程序

  本报讯(记者 于扬 郭蕾)外资战略投资全流通公司将正式步入操作实施阶段。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昨日发布《外国战略投资者开立A股证券账户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对外国投资者获准对上市公司进行战略投资、并取得A股股份后,如何办理证券账户开立及股份登记等事项,进行了明确规定。《通知》从发布日起正式执行。

  今年初,五部委曾共同发布《外国投资者对上市公司战略投资管理办法》,允许外国投资者对已完成股改的上市公司和股改后新上市公司,通过协议转让、上市公司定向发行新股方式,进行战略投资。《管理办法》已于1月31日起开始施行。而昨日发布的这一通知则意味着,与《管理办法》相配套的各项程序性规定均已完备,外资战略投资全流通公司由此可正式步入“实战”阶段。

  《通知》规定了投资者因合法持有上市公司A股股份的,如何向中国结算申请开立证券账户的有关程序。《通知》要求,投资者因合法持有上市公司A股股份,应当直接向中国结算的上海、深圳分公司申请开立证券账户。投资者申请开户,应提交商务部和证监会出具的同意投资者对上市公司进行战略投资的相关批准文件或者上市公司出具的持股证明、证券账户自律管理承诺书等材料。其中,通过上市公司定向发行方式进行投资的,投资者需提供中国证监会的定向发行核准文件;通过协议转让方式进行投资的,如涉及上市公司收购的,也要提供中国证监会的核准文件。对于上市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上市前持有股份的投资者,需提供上市公司出具的首次公开发行前持有股份的证明。

  投资者开立证券账户后,中国结算将为投资者持有的A股股份办理登记,并进行限售处理。待限售期满后,投资者要通过上市公司提交股份解除限售申请,经交易所核查,由中国结算办理解除限售手续。《通知》还规定,已开立证券账户的,投资者不得重复开立证券账户。限售期满前,因破产、清算、质押等特殊原因,投资者需转让其股份的,需提供商务部等机关出具的批准文件,并按规定办理过户登记手续。

  根据之前发布的《管理办法》,外国投资者要满足境外实有资产总额不低于1亿美元或管理的境外实有资产总额不低于5亿美元等条件;或其母公司境外实有资产总额不低于1亿美元或管理的境外实有资产总额不低于5亿美元。需要注意的是,《通知》所指投资者不包括QFII。专业人士认为,进行战略投资的大多是财务投资者,其和过去进行直接投资的行业投资者不同。为他们提供进入A股市场的渠道,不仅能够为A股上市公司引进资金,还能引进先进的管理经验和技术手段。对于A股市场,战略性投资者的引入短期内不会有大的影响,但由于他们的进入有助于提高上市公司的质量,因此长远而言是利好。

  瑞银的袁淑琴认为,战略投资者的进入,对QFII而言并没有多大影响。因为QFII的主要客户是基金经理等市场投资者,他们是不可能拿着一家公司10%的股权,也不可能在一家公司锁定3年。但因为战略性投资者有助于A股市场的长远发展,因此QFII也将间接受益。她认为,很多海外投资者都非常希望对A股进行战略性投资。相对而言,透明度比较高、一些准入门槛比较低的行业中的龙头公司,会比较受海外战略性投资者的欢迎。而根据本报之前的调查,特定行业内的龙头企业或一些有良好成长前景的公司,很可能会成为外资积极介入的对象;其中,金融、钢铁、啤酒、水泥等行业的优势企业,外资最为青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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