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交所新政加速股改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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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6年02月10日 00:13 东方早报 | |||||||||
责任编辑 夏峰 新华社深圳2月9日电 进入股改程序的上市公司及有关方面,应当在相关股东会议股权登记日前完成与股改方案实施相关的前置工作,如上市公司分红及公积金转增方案涉及的审计、拟送出股份的解质解冻、认沽等方案所必需的履约担保函取得、债务重组方案涉及的债务重组协议签署等。
这是8日深交所发出的第11号股权分置改革备忘录提出的新措施之一,以进一步加快股改进程。据了解,深交所这份备忘录对股权分置改革相关股东会议有关事项进行了规范,确保流通股股东在沟通期结束后有合理的交易时间,避免相关股东会议无法按期召开、相关证券长期停牌情形的出现。根据深交所的新要求,上市公司董事会应当在现场会议召开二十日前发出会议通知,相关股东会议与股东大会合并召开的,应同时遵守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沟通期结束后相关证券复牌日至股权登记日应不少于五个交易日;相关股东会议股权登记日应在现场股东会议召开日前七个交易日内。 深交所还对相关股东会议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及其变更、会议主持人安排、股东发言安排、投票和计票、律师见证及见证意见、表决结果公告等提出了明确要求。 深交所强调了股东、董事、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对相关股东会议正常召开所负有的诚信责任,对进入股改程序的上市公司合理确定相关股东会议时间、地点、保证会议的正常召开有着重要的指导意义。 新浪声明:本版文章内容纯属作者个人观点,仅供投资者参考,并不构成投资建议。投资者据此操作,风险自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