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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严查私设证交所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6年01月27日 00:05 北京现代商报

  商报讯 私设证券交易场所的行为再次被国家明令禁止。据25日公开登载的《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贯彻实施修订后的公司法和证券法有关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未经国务院批准,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国务院有关部门不得擅自设立证券交易场所或者利用现有交易平台提供证券转让服务。

  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规定,依法公开
发行的股票、公司债券及其他证券,应当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或者在国务院批准的其他证券交易场所转让。这是对原法中“经依法核准的上市交易的股票、公司债券及其他证券,应当在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条款的修订。这般修订,目的是为了满足不同层次的资金需求,拓展中小企业融资渠道,完善股权转让制度,为建立多层次资本市场留下空间。修订后的公司法和证券法已于2006年1月1日起施行。

  据了解,通知还要求加强

证券交易管理。依照修订后的
证券法
,依法公开发行的证券除在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外,还可以在经国务院批准的其他证券交易场所转让。

  (邓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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