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通知未经批准不得擅自设立证券交易场所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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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6年01月26日 11:48 中国新闻网 | |||||||||
中新网1月26日电 据中国政府网报道,1月25日,中国政府网登载的《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贯彻实施修订后的公司法和证券法有关工作的通知》指出,未经国务院批准,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国务院有关部门不得擅自设立证券交易场所或者利用现有交易平台提供证券转让服务。 依照修订后的证券法,依法公开发行的证券除在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外
基于以往的经验教训,推进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建设,必须有组织、有步骤地稳妥推进,在国务院统一领导下进行。 新浪声明:本版文章内容纯属作者个人观点,仅供投资者参考,并不构成投资建议。投资者据此操作,风险自担。 |